理论教育 从法理角度看,道德与权威的颠覆

从法理角度看,道德与权威的颠覆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陌生人社会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道德与权威的被打碎,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弗里德曼认为,现代社会是多元的,权威趋于减弱并越来越分散。当习惯的力量减弱,当权威受到质疑的时候,对正式法律的需要就应运而生了。进入当今朝代,打官司不仅成了维护道德的行为,而且还是一种具有文明素质的表现。这是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传统道德观念为何失效,以及思考如何建立新的道德观念的重要原因。

从法理角度看,道德与权威的颠覆

陌生人社会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道德权威的被打碎,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弗里德曼认为,现代社会是多元的,权威趋于减弱并越来越分散。当习惯的力量减弱,当权威受到质疑的时候,对正式法律的需要就应运而生了。[6]

有理论和实践“两栖”称呼的郭梓林先生观察到[7]:以往那些古朴的道德约束,在力度上显然不足以帮助人们应付瞬息万变的市场风云,以及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所带来的各种冲突。一个人如果对别人不甚了解,别人对他也了解甚少,彼此之间也都没有多少道德规范形成的束缚,做那些过去认为的“坏事”的可能性将成几何级数加大,而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却反而减小了。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不是人们理性发生了变化,而是社会的约束条件发生了变化,机会主义的机会增加了。于是,人们很难再看到维系过去那种“熟人圈子”的道德影子,深刻感受到了新的社会环境中传统道德观的失落,人们对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张开的笑脸,立刻被道德不如从前的阴影笼罩。

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必然会产生不同的道德观念,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不同道德观念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在熟人之间打官司,过去在人们的感觉上至少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人们还给那些专靠打官司为生的人起了一个不雅的笔名:“讼棍”,以至在古往今来所有的文学作品中,“讼棍”几乎没有成为过正面形象。进入当今朝代,打官司不仅成了维护道德的行为,而且还是一种具有文明素质的表现。一旦与熟人发生经济纠纷,如果大家都自认为是行得正、站得直,道理在自己一方,那么,下策才是“惹不起躲得起”,“井水不犯河水”,从此不再来往;上策就是该去打官司。像过去那种找亲朋说道,请老舅评理的情况,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又比如,过去大家都是由单位分房,甚至全体职工都住在一栋楼里也很常见。如果谁家里有一台黑白电视机,有谁会去偷了?即使去偷了,不但自己不敢拿出来看,而且连累全单位的人都将没电视看,谁受得了这种众怒?所以,那个时代的犯罪率相对较低,小偷相对较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并不完全是因为人们的道德水准高,而在某种程度上是没有人想偷,实在是偷不得,偷了也没什么好处。

由此可见,在熟人的社会里,是熟人在约束自己。当人们流动起来之后,不但熟人约束不到自己,陌生人更给不了——谁怕谁呀?现在,人们之所以感觉败德现象似乎多起来了,并不是因为现在的人都不讲道德了,而是约束条件发生了变化。现代人的理性绝不可能比古人更差,甚至更好。只要是人的理性没有发生问题,就可以通过改变约束条件,来建立新的道德规范,依靠法律来对人们的行为做出规范,调节人们的行为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将从熟人的社会走进陌生人的社会,我们需要以往熟人的社会的约束,更需要法律的约束。(www.daowen.com)

这是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传统道德观念为何失效,以及思考如何建立新的道德观念的重要原因。任何社会都需要道德,在社会不断进步的前提下,法律条文永远都不可能完备。同时,更重要的还在于,法律手段的成本较大。因此,我们如果总是去怀疑社会道德水准是否下降了是无济于事的,应该更加关注的问题是,需要建立什么样的道德观念体系,才能支撑起一个以流动着的陌生人为主要交际对象的新型社会组织体系。

因为,我们经常都要去面对流动着的陌生人。可能是与他们合作,也可能是与他们交易。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面,我们必须要有法治观念,要认识到,道德只能作为法治的补充,不可能代替法治。为什么在法治相对健全的发达国家,人们可以放心地用电话和电子邮件做生意,而我们去一定得通过吃饭、喝酒、把陌生人变为熟人之后才能进行交易?这是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还刚刚起步,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整个法治环境还不能为我们提供有效的保护,有人就是敢以身试法,然后坑你没商量。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方面,必然会留有一定的空间由道德来填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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