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先生在一次讲座中指出:法律具有世俗的特点。法律是非常实用的,功利性很强的。世俗就是要解决各种问题,大的可能是国际间的争端、地区间的争端、民族间或种族间的争端等;小的就是指我们日常的事务,夫妻间的纠纷、邻居间的纠纷、同学间的纠纷等。比方说同一宿舍的同学生活习惯不一样,便会产生很多小摩擦,如何解决呢?制定规矩,不必成文,但要起作用,保证生活的和谐。我们研究法律始终要考虑这样的一些问题,这些法律到底以什么的代价带给我们什么样的效果。宿舍的规则有时会给大家带来很多的不便,但却给大家带来一种和谐,否则发生冲突,则大家都不好。所以规矩表面似乎很不方便,但实际上都给人们带来某种程度的方便。法律是在不同的人追求他们各自的个人利益、职业利益、集团利益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它不是什么思想家或者学者的产物,而是整个社会的产物。宿舍的规则并不是法学家告诉你如何订而定的,而是大家感到需要而制定的。法律的生成也一样。中国20年来法律的发展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增加了,陌生人增多了,因而法律也急需增加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陌生人之间是很需要法律的,他们之间更容易干坏事。你向自己的兄弟借钱时,你兄弟绝不会让你写借条,这是在一个熟人社会里,但如果我向你借钱,你就会让我写借条,甚至立一个不是契约的契约。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但陌生人却更容易对陌生人犯罪。事实上我们很多法律都是只适合城市的,像合同法、证券法、网络法,等等。因为大部分立法者都是生活在城市这个陌生人的社会里。当我们走进农村,却往往会大吃一惊。当法官告诉农民你有辩护权时,他不知所措,法官只好告诉他,你可以吵架,但不可以骂人……(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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