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中有重要影响,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具有客观性;另外,法律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社会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因此,法律又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人们对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认识的一种结果总结,是人们给这种社会现象的一个概念或一种名称而已,法律是人们主观认识的结果,具有主观性。所以,法律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换言之,法律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或符号,当然人们也可以不把这种主观认识的结果称为“法律”而另外冠之以其他名称。
只要我们理解了“法律”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或符号,对法律的称谓和理解千奇百怪,也就不足为奇了。法律的客观现象是惟一的,我们对这种客观现象的认识是多元性,人们都可以去认识它,只是人们的知识水平、自身认知能力和见解角度不一样,采用不同的方法探索,哲学世界观的差异,人们得到不同的答案,有的人的认识和答案更接近客观现象真实本身而已。人们一般从法律本身来理解法律或从法律的外部解释法律,还有则是从法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的定义,仅此而已。
历史上流传下来对法律的认识有影响的观点很多,大家把那些更符合客观实际,更有说服力和有解释力的观点广为流传,使得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具科学性。(www.daowen.com)
但我们一般认为: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法律学并非自然科学,乃是一种精神界的科学,——乃是社会科学之一部分。[51][52]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科,首先研究人的事务、探求法的真理,它属于“知识”的范围;其次关注人类命运、论证法的正义,则涉及价值判断,又可归入“思想”范围。[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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