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营管理中法律分析:法理视角

经营管理中法律分析:法理视角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认为近代的中国首先是以固有的“律”对应西方的“法”的,在对应中,律自身的内容得以扩展。随着人们对西方法了解的加深,“律”便逐渐为“法”所取代。这也恰好反映了中国历史上这两个变动时代的“法”的不同发展趋势。近代中文中的“法”,早已不是古代社会中的“法”。古代社会中“法”字的法律意义主要是指有形的制度,而这个制度所体现的理念,所要达到的目的则体现于“礼”中。

经营管理中法律分析:法理视角

现实生活中和经营管理中,我们不断用舶来的西方理论诠释、衡量中国传统法。有时经过一个阶段后,我们会突然发现我们所讲的“法”与西方的“法”的范畴不太一致,在某些方面甚至是南辕北辙的。比如,我们常常将先秦法家的“法”与西方的法相提并论或将道家的“道法自然”说成是“自然法”。更不贴切的是对“礼”的诠释,时而为“自然法”、时而为“民法”、时而为“民间法”……翻译家在翻译“法”这些不同文化具有不同特征的抽象的无形事物时,远比翻译桌椅板凳等这些具体的有形的物质困难。更何况,即使在同一文化体系中,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关于法、关于礼的观念也并非一致。

就西方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法”而言,一直到20世纪初,人们在中文中都很难找到恰当的表述方法。我认为近代的中国首先是以固有的“律”对应西方的“法”的,在对应中,律自身的内容得以扩展。据《清史稿·刑法志》记,清末主持修律工作的法律馆仿照西方法的体系,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撰上《刑民诉讼律》”;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先后奏上《新刑律草案》,《总则》十七章,……《分则》三十六章”;宣统元年(1909年)“复奏进《修正草案》”;“余如《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国籍法》俱编纂告竣,未经核议。惟《法院编制法》、《违警律》、《禁烟条例》均经宣统二年颁布。”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法规的名称才逐渐多用“法”,而“律”的使用范围逐渐缩小。如1928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1931年全部完成并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等。这种主干法律名称由“律”到“法”的转变,一方面固然是受到日本的影响,另外,中文中“律”的涵容量与西方“法”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也是其中重要原因。

随着人们对西方法了解的加深,“律”便逐渐为“法”所取代。其实,从律到法的转换,表示人们对西方的法有了一个新的、更广阔的视野。近代的改律为法正好与战国著名法家商鞅“改法为律”走了一条相反的路。这也恰好反映了中国历史上这两个变动时代的“法”的不同发展趋势。(www.daowen.com)

近代中文中的“法”,早已不是古代社会中的“法”。古代社会中“法”字的法律意义主要是指有形的制度,而这个制度所体现的理念,所要达到的目的则体现于“礼”中。这就是既精通中学又精通西学的启蒙思想家严复反复强调的“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的原因。严复同时也注意到西文的“法”字融“制”(法的制度条文)与“理”(法的制度条文所体现的学说与精神)为一体的特征,认为“西方‘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而时至今日,我们已经很难体会到严复所感受到的中西文“法”字所存在的那么巨大差异,因为百余年来以西“法”为标准的改革,使中文“法”字的内容大大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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