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法”的古体为“灋”,意象丰富的象形字。[14]据我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考证并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15]“灋”是由三个部分组成:①氵,表示水。②廌,一种动物。《说文解字》对“廌”注解:“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③去,动作。依“灋”字的结构。“灋”表示的意义是:具有判别能力的神兽“解廌”,以其角顶触理亏者,使审判像水一样公平,从而“去”除罪恶。《异物志》说:“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神兽,助狱为验。”[16]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相像。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神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从上面可知,中国的“法”是:①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②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神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③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神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神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因此,中文词源中的“灋(法)”字用今天人的眼光来看至少包括了①公平:平之如水,故从水;②正义: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故从去,直即正义,蕴涵了现代意义上“法律”的两个方面:公平和正义。[17][18]我国现代法理学者对“灋”解释说明:[19]第一,在商周时代,法和刑是通用的。核心是“刑”,所谓“法者,刑也”,就是此义。第二,“水”不仅有“公平的”象征性含义,而且有“裁判的”功能性的含义,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飘去,有驱逐的意思。第三,据说是一种独角神兽,性中正,辨是非,在审判时被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有罪,所以“击之,从去”。[20]
值得注意的是,“法”字本源意义的语境今天已不复存在,但是,它却以强大的惯性仍然遗留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并进而体现在行为里面。这成为今天官方和民间无法对法律形成正确认识的文化根源之一。[21](www.daowen.com)
“律”字在《易经》中有“师出以律”记载,“律”在当时是指乐律,如后世鸣金、击鼓之类,是号令的代名词。汉字“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22]“均布”是古代乐器中调音律的工具,把“律”解释为“均布”,表征法律的规范和谐功能。按照清代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律”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使行为协调一致,把“律”视为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是人们普遍遵守的规范。[23]
在我国的历史文献中“法”[24]与“律”基本是同义词,有时可以通用。战国时,商鞅相秦,改法为律,律就作为法律的基本形式存在。[25]根据《唐律疏义》的记述:“法亦律也,故谓之律”。[26]“法”与“律”“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义》)。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一般认为是近世的事情,在清未民初由日本输入。[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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