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古罗马时期“法”用ius,意为得到国家权威或强力支配的正确的东西,法同时指权利,法即正义。中世纪用Lex一词,意为“规则”,公正的选择,更多地指制定法以区别于客观的、自然的ius。至11世纪,国家权威被理性战胜,ius又被大量使用,作为一般法的代名词,以区别于法律规则Lex。ius是法和权利的总和。
如还有学者研究认为:在西文中,除英语中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达。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的diritto和lgeeg,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第一,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第二,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第三,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也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11](www.daowen.com)
因此,西方国家把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时,称为“法”(Jus、Droit、Recht),“法”是永恒的正义和公理,是自然法;若仅指具体规则时,则称为“法律”(Lex、Loi、Gesetz),法律为国家创制的具体规范,是实在法。法律真实地表达了法的要求时,它是正义的;法律虚假地表达法的要求时,它是不正义的,在使用时也区别对待,如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行政与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与法”(Gesetz and Recht)[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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