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法”和“法律”是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应该区别对待。目前,在我国“法”和“法律”两词基本是通用的。[5][6]但是,也有学者将这两词进行区分,并进行分析,指出两词的差别。认为“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东西,因而必须分别地予以定义。法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长期地习惯地形成的,反映统治阶级普遍意志的,具有正当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共同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意志为主导的,具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职责关系的普遍行为规则体系。[7]“法和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意志关系的法权要求的法,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而成为法律。从法到法律的过程是一个政治过程,而法律使法获得了政治意义。”[8]有学者对法和法律这两个概念进行了系统的比较,认为法和法律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内在属性不同。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反应一定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而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是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
(2)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程度也不相同。一般说来,法与国家权利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不能把权力看作是法的实在基础。法律则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等特征,正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
(3)两者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联系的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法对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权利要求及其法的愿望、倾向和态度,它与社会经济条件的联系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性质。而法律则是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虽然法律也要反应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但这种反应通常需要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作为中介环节,因而这种反映是间接的,具有偶然性的性质。
(4)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角度来看,在法哲学的内容与形式关系问题上,法和法律都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意志化形式,他们的内容都来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然而,在形式方面,法和法律之间也存在着差别。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任何客观事物的内容总存在着一定的内在结构形式和外部表现形式,这两种形式之间具有一定的区别,并且它们和内容之间也有着不同的关系。一般来说,由于法与社会经济条件的联系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性质,因而它是社会经济生活关系的法权意义的内在结构形式;由于法律与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联系,常常具有偶然性的特征,因之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外在结构形式。(www.daowen.com)
法和法律存在着差异性,那么我们在表述时也应当区别地使用,在不同的场合,分别使用法和法律这两个概念。[9]
但是笔者认为,在经营管理中我们理解和心目中的“法”和“法律”其实不管从它们的外延和内涵上来讲是基本同一的,很多情况下可以通用,一般的情形下是作为同义语来使用,“法”就等于“法律”;区别“法”和“法律”只是在学者的研究的视角中被强调。但是区别“法”和“法律”在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用法学大师哈耶克的观点可以说明这一点:法比立法历史久远。立法仅是人类手中的创造物,而法不是。在人类手中,立法既可以用来创造善,也可以用来极端作恶。立法可以由立法者肆意改变,而谁也改变不了法的最高原则。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法从法律的概念中排除掉,这将给人类带来厄运。只有在法的监督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中,人才可能获得自由。[10]
为了研究方便,本文对“法”和“法律”也不作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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