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的基本概貌及其适用范围

法律的基本概貌及其适用范围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种是从事法律职业以外的各种职业的人员,在他们看来,法律就是与自己职业相关的事物或现象。但他们观念里的法律,首先也是与自己职业或专业相关的那些具体现象。迄今为止,法学要为“法律”下定义时常常不得不使用暗含或直接表达的法律的概念作为定义的一部分。我们所说的“正确”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的,根据法律,“错误”是被禁止的。

法律的基本概貌及其适用范围

法律”这个词几乎对所有具有普通常识的人来说都不陌生,法律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生活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人类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就同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在人治社会,人们从生到死,一般都是在法和人的双重管辖之下生活的;在法治社会,人们从生到死,一般都是在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是在法律的约束之下生活的。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从出生我们就穿上法律的“外衣”,直到临近死亡脱下法律的“外衣”并通过遗嘱加以处置,它陪伴我们从摇篮到坟墓。对于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现象和甚为复杂的事物,人们需要有正确的认识和较为清晰的理解。

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我们是法律的产物,我们的领域是法律帝国,我们是历史旅程的产物,在这个历史旅程中,支撑我们社会交往的法律结构是一座由权利和原则构成的摩天大楼,法律确定我们的身份;法律是一把利剑,是保护人们的盾牌,同时又具有威慑力,法律无所不在。曾经有一位诗人说过,法律的过去隐藏在原始的岩石里,是漫长的岁月一点一滴将它造就,伴随着火的发明、语言的产生和家庭的出现,产生了人类社会最初的制度和习俗。在漫长的岁月里财产的概念发生着变化,最初的部落财产概念逐步、依次被宗族财产、家庭财产、个人财产的概念所取代,于是形成私有财产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在此基础上产生家庭婚姻继承制度。为解决争斗、伤害和杀人,社会群体创造了解决争端的习俗,于是产生了伤害赔偿制度。

生活中的事实林林总总,人生的遭遇悲欢离合。大到广袤宇宙与我们人类的关系,小到日常生活中的家长里短,这些都是我们法律调解的对象。我们中国现在的法律,一大部分是由东、西洋输入的舶来品。假若教员先生故神其说,罗列些专门名词,讲解一个法律问题,真可以使学生侧耳静听,莫测高深。其实,法律调节的都是人的行为问题,都是关于人所做的事情的问题——买油、盐、酱、醋的问题,抽烟、吃饭、饮酒的问题,住房耕田的问题,买卖借贷的问题,结婚生小孩子的问题,死亡分配财产的问题,铜元钞票的问题;骂人、打人、杀伤人的问题,偷鸡摸鸭子的问题,大到国家大事,小到孩童的争吵,都是人所做的事情。从这些事情里边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若从浅处看,从易处看,法律并不是什么艰深而难了解的东西。[1]法学是一种人学,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学问,它关注的是人类的实际法律生活以及人在社会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对不同的人来说,法律是不同的事物或现象,从人与法律的关联的角度看,与法律发生关联的人大体有三种,每一种人眼里都有他们印象中或观念上的具体的法律。

第一种是普通公民或老百姓,在他们眼里,法律就是身着制服的户籍民警,交通警察,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和法院的大门,枪毙人的告示,拆迁房屋的通知,买卖房屋的证书,结婚证护照签证等。(www.daowen.com)

第二种是从事法律职业以外的各种职业的人员,在他们看来,法律就是与自己职业相关的事物或现象。比如,在企业有关职员的视野里,法律就是合同,董事会章程,法人事务工商税务人员的大盖帽等;在学校学生、工会会员、妇联成员和国家公务员那里,法律视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工和妇女社会保障,国家公务员的职权、职责和升迁奖惩制度等联系在一起。

第三种是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这些人与前两者不同,他们眼里的法律是复杂的,即使在直觉上也把法律看作颇为复杂的事物或现象。但他们观念里的法律,首先也是与自己职业或专业相关的那些具体现象。比如,从事法律职业的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潜意识中,法律首先就是审议和通过法律、法规,审理案件和宣读判决书,侦查和提起公诉,在法庭陈述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辩护等;而法学研究人员的潜意识中,法律首先是或更多的是法治和法学、宪法和宪法学、民法和民法学、刑法刑法学这些较为具体的事物或现象。所有这些事物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着法律,抑或都可以指称法律……[2]

在我们今天提出“法治”、“依法治国”,在经营管理中“法律”这个词出现频率要属最高的行列,可是倘若要给它下定义,那即便是最博学的法理学家也会感到困难重重。迄今为止,法学要为“法律”下定义时常常不得不使用暗含或直接表达的法律的概念作为定义的一部分。人们公认这词暗含一整套总的原则和一整套特定规则。我们所说的“正确”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的,根据法律,“错误”是被禁止的。然而要是我们问一问“正确”和“错误”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得到的回答往往是:“正确”是在法律上得到承认的正确,“错误”是法律定义的错误,如此一来我们只不过是在绕圈子,最后我们又回到了原来的起始点。[3]人类迄今为止在解答“法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①法是社会规范或规则;②法是一种规范体系;③法是社会利益冲突所产生的强制规范;④法是契约的产物;⑤法是国家或政治社会中行使最高权力者制定的规则;⑥法是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⑦法是实现社会控制的社会工程;⑧法是一种强制秩序;⑨法以制裁的威胁作后盾;⑩法是由掌握主权的最高政治权威强制实施的人们外部行为的一般规则;⑪法是被普遍遵守的规则;⑫法是对人们共同生活的强制调整;⑬法是一方面赋予另一方面限制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外部自由的规范的总和;⑭法是司法规则的总和;⑮法是由法院确认并由法院执行的规则;⑯法是规定人们外部行为并由法院适用的社会规则的总和;⑰法是对法庭实际上将要做些什么的预测;⑱法是法官和其他官员处理争端的依据;⑲法是公开发布的规范;⑳法是神意的体现; 法是正义、公平、平等和政治的体现; 法是理性的体现; 法是公益或公共意志的体现; 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统治阶级意志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是国家按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包括由法院所运用和国家权力机构所实施的一切原则、规定及法规; 法一般是通过社会有组织集团的强力来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机制。[4]这就是“法”、“法律”,让人一眼看不透,一句话说不清。

让我们来读一读《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的一段有趣的描述,作者这样写道:“大部分英国人想象中的法律,呈现出千奇百怪的形象:头戴蓝盔的警察管理公共交通和处理公共场合的纠纷;议员们对某些立法文件进行争论,直到擦得光亮的大笨钟宣告休会的时间已到;头戴假发、身着长袍、面无表情的法官刻板无味地宣布某个被告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或一副猫头鹰架势的律师透过厚厚的眼镜片,从四面镶着黑色珐琅质护板的桌子上四下张望。所有这些,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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