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旨在将行政、事业单位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公开化、规范化、程序化。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和功能,是以法律方式强制地将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采购行为引入市场竞争。竞争采购方式的引入和当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确立,极大地改变着传统政府财政支出和消费的功能、制度和观念。
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于2003年8月21日印发了《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03〕6号),2004年4月14日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印发了《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4〕33号),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操作程序。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基本实现预算编制与政府采购计划的衔接。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过程中,在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建立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通过“锁定”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专项资金,保证政府采购的实施,实现了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还通过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制定了适合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建立了分级的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和审批流程,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了招标、价格、采购流程等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开,完善了民主监督程序。通过政府采购并在配套的支出标准的约束下,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预算单位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压缩了不合理支出;通过政府采购将原来由各单位自行分散的采购活动合成规模优势,通过法定的集中采购方式,充分运用竞争机制,好中选优,大幅度节约了财政资金;通过政府采购制度所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极大地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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