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可以修改,其修改的依据是条约本身的规定。绝大多数条约都对条约能否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式等作出明文规定。多边条约一般还都明文规定了修正的程序。《联合国宪章》第18章第108条规定,联合国宪章修正案的提出要经过会员国2/3同意才能成立,修正案的生效要经过会员国2/3的批准,其中包括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致批准;修正案生效后,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有效。另外有的条约规定,必须经过一定时期后才能对条约提出修正,也有的条约规定,缔约国可以随时提出对条约的修正。多边条约的修改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全体当事国对条约部分条款进行更改,而条约本身继续有效。修改条约的建议要通知全体缔约国,每个缔约国有权参加修正条约的任何协定的谈判和缔结。
第二种情况是有一部分缔约国提出修改。但是这种修改必须是以条约内有这种修改的规定或以该项修改不为条约所禁止为依据。这种修改不影响其它当事国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这种修改也不能影响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如有一部分国家按上述原则要求对条约进行修改,首先要将条约修改的事项通知各缔约国,凡同意对条约条款进行修改的国家就可以派代表参加谈判或有关会议。谈判和会议对条约的修改达成最后的结果——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参加修改条约谈判或会议的国家有效;对没有参加谈判和会议的国家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未参加会议的国家没有对修改后的条款明确表示反对,就等于默认,修改后的条款对这些国家产生效力;如有国家明确反对,则修改后条款不适用于这些国家,修改前的条款仍对这些国家有效。这样条约的权利和义务就发生了复杂的情况,特别是经过几次修改后的多边条约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更为复杂。这是多边条约不可避免的现象。(www.daowen.com)
双边条约的修改较简单,只要缔约双方达成协议就可对条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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