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特权与豁免(consula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是指为了领事人员在接受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接受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给予领事特权的目的不在于给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领事机关能代表本国有效地执行职务。
领事特权和豁免低于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有:
(一)人身、馆舍和公文档案不可侵犯。接受国对领事官员应适当尊重,采取一切适当步骤防止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和尊严以及馆舍的安宁和尊严受到任何侵犯。领事官员除非犯有严重罪行,不得逮捕候审,不得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的拘束。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接受国的官员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领馆内的财产和交通工具也享有不可侵犯权。
(二)通讯自由。为公务目的,领馆可以享有通讯自由权,可以用密码电信,但其装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须经接受国许可;可以使用外交或领馆信差和邮袋,信差的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对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
(三)司法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领事馆人员在执行领事职务时,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管辖。遇到领事人员因犯严重罪行而受逮捕或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时,如是馆员,应通知馆长;如是馆长,应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派遣国。(www.daowen.com)
(四)免除关税和捐税。领馆和领馆人员及领事官员的家属享有免除接受国一切直接捐税和公共劳役的优遇,也享受免除关税和行李免验的优遇,但进口的消费用品不得超过有关人员本人直接需要的数量。领事还可免除在接受国的劳役、军役。
(五)悬挂国旗和国徽的权利。领事可以在领馆、领馆馆长寓所和交通工具上悬挂国旗或国徽。
领馆人员的特权自进入接受国国境之时或就任领馆职务之时开始,到职务终止离开接受国国境的合理期间终了时终止。
领馆、领馆人员和其他享有领事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必须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对接受国负有下列义务:领馆馆舍不得以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干涉接受国内政;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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