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机关(consular institution)是一国依据协议派遣到他国一定地区执行护侨、通商、航务等领事职务的机关。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规定,领事馆分为四级:总领事馆(consulate—general)、领事馆(consulate)、副领事馆(vice—consulsate)和领事代理处(consular agency)。在国际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国家都实行四级领事制。中国实行的是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三级制。设置哪一级的领事馆、设置的地点及其辖区等事宜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商决定。每个领事馆有一个执行领事职务的区域,称为领事辖区(consular district)。总领事馆领导总领事辖区内的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它有时管辖一个大而重要的领事区域,有时管辖几个领事区域。领事馆的数目和领事辖区的大小都按协议来确定,并在领事任命书(consular commission)和领事证书(exequatur)上注明。一般情况下,领事辖区是与驻在国的行政区域相一致的。但接受国可以由于安全的原因拒绝将某一部分领土划入领事辖区内。领事馆受本国驻在接受国的外交代表领导,在执行领事职务时,可直接与接受国的当地有关机关进行联系,设在驻在国首都的领事馆可以同接受国的有关中央机关办理交涉。
领事人员(consular personnel)是一国依据协议派遣至他国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领事人员分为职业领事(career consul,consul missi)和名誉领事(honorary consul,consul electi)。职业领事是国家任命的执行领事职务的专职官员,一般为本国公民,并具备各该国国内法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其全部时间从事领事工作,由本国政府支付薪金,享受全部领事特权和豁免。名誉领事则是从当地商中人选任的兼办领事事务的人员,一般不领取国家薪金,而从领事业务上所收手续费中取得报酬。他们也不享受领事的全部特权和豁免。是否委派和接受名誉领事由各国政府决定。中国政府不委任也不接受名誉领事。
职业领事可以分为四个等级,总领事(consul—general)、领事(consul)、副领事(vice—consul)和领事代理人(consular agent)。总领事是最高一级的领事人员,他领导总领事馆工作,管辖几个领事辖区或一个大而重要的领事辖区。领事除广义地作为领事人员的总称外,是仅次于总领事的第二级领事人员。他可以担任领事馆馆长,管辖一个领事辖区,也可以在总领事馆内辅助总领事工作。副领事是第三级领事人员,领事代理人是第四级领事人员。领事代理人与代理领事馆馆长不同。领事代理人是职称,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离开指派他的领事而独立,不能直接与派遣国政府通讯;代理领馆馆长则是在领馆馆长离职或患病期间暂时代理领馆馆长职务,本人具有独立的领事资格。随习领事是在领馆中帮助领事执行职务的人员。(www.daowen.com)
各级领事,由派遣国任命。中国按照国务院组织法,总领事由国务院任命,其他各级领事由外交部任命。派遣国任命各级领事,发给领事任命书,然后由派遣国外交使节送交驻在国外交部,由驻在国政府发给领事证书,准予执行职务。
如果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该领事职务已完成或由接受国撤回领事证书时,领事职务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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