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政府继承及国有财产归属问题解析

新政府继承及国有财产归属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政府的继承与新国家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国际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是公认的原则。合法的权利要继承,不合法的权利应废除和放弃。对此,中国政府于1950年5月17日向英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指出香港法院和伦敦枢密院无权审理属于中国的财产。同时还意味着承认原政府的国有财产应由新政府继承。

新政府继承及国有财产归属问题解析

新政府的继承(the succession of new governments)与新国家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新国家的继承起因于国际法主体的变化,而新政府的继承是在国际法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因政权性质的变化而引发的新政府如何对待旧政府在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政权性质的变化在国际法上则主要指通过社会革命而产生的新政府。

(一)条约问题。新政府对待旧政府所签条约一般作法是根据条约内容进行审查,再决定废留与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中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其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又于1972年9月29日向联合国秘书长瓦尔德海姆递交声明,进一步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对旧政府所订条约的立场:“国民党政府与外国签订的一切条约,中国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1949年10月1日以后,蒋介石集团无权代表中国,蒋介石集团盗用中国名义签订的一切多边条约都是无效的,中国政府将根据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承认、加入。”法国大革命后和苏联十月革命”后的作法都是如此。

(二)权利问题。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国际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是公认的原则。但由于通过社会革命而建立的新政府与旧政府有本质上的区别,因而新政府对旧政府在国际上的权利不是全盘继承,而是要具体分析。合法的权利要继承,不合法的权利应废除和放弃。例如,“十月革命”后,苏联废除了沙皇在中国、伊朗和土耳其取得的特权。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于1960年与缅甸签订边界条约时,宣布放弃1941年中英换文中给予中国的在缅甸境内炉房的矿产经营权。

(三)财产问题。按照国际法的精神,旧政府在国际上的一切财产应归属于新政府,而不论财产在什么地方。新政府有权对这些财产接收或加以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遇到了尖锐的财产问题。我国在外国的资产包括飞机、船舶银行,蒋介石集团要控制、转移。同时,其他帝国主义国家也想插手控制。最典型的事例是两航公司的资产问题。中国和中央两航空公司于1949年起义,留在香港71架飞机。1949年12月30日周恩来总理发表声明:“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为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有,受中央人民政府民航局直接管辖。两航空公司留在香港的资财只有我中央人民政府委托的人员,才有权处理。”“我中央人民政府此项神圣的产权,应受到香港当局的尊重。”但英国政府无视中国政府的声明,发出枢密院令,以飞机的所有权有争执为由,指令其所有权应由法院判决,并规定在法院判决前,香港总督可以扣留这些飞机,判决后执行判决。对此,中国政府于1950年5月17日向英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指出香港法院和伦敦枢密院无权审理属于中国的财产。英国政府和香港当局一意孤行,1952年7月28日,香港法院和伦敦枢密院把71架飞机全部判给美国陈纳德航空公司,并出动大批武装警察劫夺了留在香港的全部资财。这是一起严重侵犯中国主权、违反国际法上国家财产豁免原则的不法行为。中国政府再次提出严重抗议。此外,“光华寮”案也是在财产继承问题上侵犯中国合法继承权与主权的严重行为。

光华寮是坐落于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幢占地1000平方米的5层楼房,原系京都大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为中国留学生租用的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京都大学丧失了对该宿舍的管理权。中国留学生遂将此楼取名为光华寮,并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进行管理。

1950年,前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从中国大陆掠夺物资所取得的公款,买下了光华寮。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大使馆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办理了该房产的产权登记,但并未参与过对该寮的管理。

1967年,台湾当局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住宿生迁出光华寮。诉讼期间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日本与台湾断交。因此,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驳回台湾起诉,认定光华寮应属于公有财产,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台湾当局不服此判决,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由“财政部国有财产局长”作代表向大阪高等法院上诉。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以“中华民国在国家性质的体制下现实地统治、支配着台湾及其周围岛屿,中华民国仍是没有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等为由,撤销原判决,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审理。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根据上述理由推翻1977年判决,将光华寮改判为台湾当局所有。(www.daowen.com)

当月,光华寮住宿生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主张光华寮产权应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无理维持原判,光华寮归台湾当局所有。

光华寮案件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而是一起违反国际法原则,事关两国关系原则的重大政治性法律案件。此案从三个方面违反了国际法。

(1)按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原则,日本政府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日本政府首脑也多次发表讲话,确认以上原则。1978年签订的中日友好条约也明确规定“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日本京都、大阪法院的作法,就是公开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特别是大阪高等法院公然把台湾作为没有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看待,并以此立场出发判决此案,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违背了中日两国联合声明的原则。

(2)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一国承认另一国的新政府后,就意味着不再承认被推翻的旧政府,被推翻的旧政府同时丧失在该国的一切法律地位和在该国法院起诉的资格和能力。同时还意味着承认原政府的国有财产应由新政府继承。光华寮一案的判决,日本地方法院不仅受理了法律上已不存在的“中华民国”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产的上诉,还把早应转让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判给台湾,从而既违反了国际法上国家承认的原则,同时还违反了国际法上的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

(3)日本政府借口三权分立,政府不能干预法院行使司法权力为借口,推卸应负的国际责任。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的精神,一国不得以其本国国内法的规定为借口,来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解。日本以三权分立为由拒不履行国际义务的作法是国际法所禁止的。此外,按照日本宪法规定,处理外交关系的权力属于内阁。光华寮涉及的正是中日关系的问题,应属日本内阁职权范围之内。日本政府在光华寮一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中国政府长期不懈的斗争下,近些年在财产继承问题上,中国取得一定的成果。例如1992年8月24日,中国与大韩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两国建交后,很好地解决了财产继承问题。大韩民国决定把台湾当局留在韩国的“使领馆”的土地及建筑物全部转属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四)债务问题。通过社会革命而成立的新政府对旧政府的国家债务一般不予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旧政府所借债务的性质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进行处理。凡属外国政府为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镇压中国革命而借给的“恶债”,中国政府一律不予承认,如前面所举的“湖广铁路债券”,中国政府不予偿还。对于合法债务,中国政府则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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