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是国家的政治法律行为,这种行为一经作出,就会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the legal effects of recognition)。
(一)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这是承认的最重要法律后果之一。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必须建立在双方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只有单方面的承认不能产生建立外交关系的后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给予承认,其中包括在1950年1月就承认了我国的以色列国。但因种种原因,我国一直没有承认以色列,双方也没有任何交往。直到1992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承认以色列,双方才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承认被承认国的一切法律、法令和国家财产的豁免权等。在国际法上承认还有溯及力,也就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至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于1979年1月1日相互承认,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就意味着美利坚合众国承认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一切法律和法令。(www.daowen.com)
(三)承认一国新政府,就意味着不再承认已被推翻的旧政府。因为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府,所以承认国负有义务排除旧政府的人员作为该国代表与新政府的代表同时存在于承认国内或同一国际组织中。196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法兰西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专门阐明这一原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不能承认台湾当局。所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要承担义务,不能让台湾代表和中国代表同时存在于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中。在中国的外交实践中,中国政府始终坚持这一原则。
(四)承认国负有支持被承认国或新政府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义务。例如,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大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的表决中,凡是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国家都投了赞成票,只有中非和达荷美因与中国断交而投了反对票。因承认一经作出就不能撤销,所以即使在两国关系出现断交的情况下,承认仍有效,也就是承认并不因断交而终结。断交的国家再恢复外交关系时,不用履行再次承认的程序,例如,1976年中非与我国恢复外交关系,1972年达荷美与我国恢复外交关系,都不需要再次承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