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的类别有两种,一种是承认新国家,另一种是承认新政府。
(一)承认新国家(recognition of new states)
承认新国家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
1.独立(independence of state)
原殖民地国家脱离宗主国获得独立,成立新国家,需要国际社会承认。
2.合并(incorporation of a state)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需要承认。如1958年,埃及、叙利亚合并成立阿拉伯联合共和国;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合并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都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承认。
3.分立或分离
一个国家的一部分从这国分立出去成立新国家或一个国家分解成几个新国家,都需要承认。如1971年东巴基斯坦分立出去,成立了孟加拉国;1991年,前苏联分解成15个新国家,都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4.根据国际组织的决议而成立的国家(www.daowen.com)
按照国际惯例,根据国际组织的决议而成立的国家也需要承认。例如,利比亚曾是意大利在北非的属地。根据1947年《对意和约》的规定,意大利放弃在利比亚的一切权利。联合国大会决定利比亚成为主权国家不能晚于1952年1月1日。1951年12月24日,利比亚独立。1947年联合国大会第二届会议作出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阿拉伯独立国和犹太独立国的决定,1948年5月14日成立以色列国,因种种原因阿拉伯国一直未能成立,直到1988年11月15日,巴勒斯坦国才正式成立。这三个国家都同样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
(二)承认新政府(recognition of new governments)
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认新政府是同承认新国家一致的。因为新国家产生后,总是要建立履行国家各项权利的政府机构,这样承认新国家的同时就意味着承认了代表新国家的新政府。但有时在国家不变动的情况下,通过社会革命或政变等非常手段变更了政府,这样的政府则需要各国承认。例如,历史上1789年大革命后建立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917年“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和1979年伊朗推翻巴列维王朝而建立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都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在国际法上,承认新国家与承认新政府有实质的不同,承认新国家是承认新的国际法主体,而承认新政府是在国际法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承认新的政府代表这个国家的资格。在国际实践中,各国承认新政府时都遵循着一条原则——有效统治原则(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也就是说新政府只有在国内建立了有效统治之后,才有可能得到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承认。
(三)承认的方式
在国际实践中,承认往往采用明示的方法。也就是通过正式的文件,如在公报、声明、照会、条约中正式表示承认。承认还有默示的方法,如缔结双边条约、建立或继续保持外交关系、颁发领事证书等并不明确提及承认的方法。默示的方法在国际实践中很少采用。应当指出的是,按照国际惯例,新国家和新政府参加国际会议、国际组织或签订国际条约,并不构成其他参加国对新国家和新政府的承认。
承认还分为法律(De jure)的承认与事实(De facto)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一种正式的永久的承认,不能更改,不能撤销。只要被承认国或政府存在,承认就持续有效。法律上的承认一经作出,就会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而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的承认,具有临时和不稳定性,并不构成正式的承认。由于从事实上的承认到法律上的承认还要经历一个缓冲过程,这就为各国在作出承认与否的决断时提供了很大的回旋余地。因而事实上的承认适合于承认新政府,而法律上的承认则适合于承认新国家。
区分事实上的承认与法律上的承认虽为世界各国制定外交政策提供了方便,但有时也被少数国家所利用,作为向别国施加压力的一种手段。例如,苏维埃政权建立后,英国于1921年3月16日给予苏维埃政权事实上的承认。在强迫其答应偿还沙皇时期所欠英国的债务以后,英国才于1924年2月1日给予苏联法律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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