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要求是什么?
确定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依据的文件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其根据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筛选重点排污单位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条件可自行在《管理规定》中查阅,总体原则是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记录,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在线监测数据是否能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 (www.daowen.com)
监测数据是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在线监测数据属于监测数据的一类,即安装在企业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以通过远程传输到生态环境部门的电脑终端。依据《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的规定,自动监控数据指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DCS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分布式控制系统)、CEMS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连续监测系统)等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案件情况的电子数据,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DCS系统数据、CEMS系统数据、监控仪器运行参数数据等。
如何认定在线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在在线监测设备合格和在线监测数据生成规范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提取在线监测数据时仍应当注意证据的载体形式。依据《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第2.9条的规定,自动监控数据属于电子数据。该指南第4.3.4条中规定:自动监控数据要提取原始载体,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拷贝、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制作笔录记载收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技术方法、过程、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等信息。此外,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如何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规定。依据《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第5.3.7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从下列方面对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审查:(1)有无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包括比对监测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及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发放文件;(2)形成和收集是否合法;(3)是否残缺;(4)是否为原始数据,有无伪造、剪裁、删改迹象;(5)是否明显失真。另外,依据《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98号)的规定,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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