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采用上述两种手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但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之外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以及没有刑事追诉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本罪。

《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体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观方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这里的通风报信,是指直接向犯罪分子或者通过其亲友向犯罪分子泄露、告知或通报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措施、计划以及时间、地点等情况。提供便利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钱物等便利条件。采用上述两种手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帮助犯罪分子使其免予定罪;(2)帮助犯罪分子使其免予刑罚处罚或者使其仅受行政处罚;(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应受的重刑罚,亦即,包括使原本应受重刑罚的犯罪分子仅受到较轻的刑罚处罚;(4)在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罚执行。但是,如果根据事实与法律,被帮助的人实际上无罪或者原本应当免予刑罚处罚的,则帮助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www.daowen.com)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委、政府等国家机关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刑事追诉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使其不受追诉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但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之外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以及没有刑事追诉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本罪。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观方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1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向犯罪分子或者向多名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致使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参照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向犯罪分子及亲属泄漏案情;(4)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5)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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