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
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对“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中的“解救”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使被拐卖、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公务行为,也应包括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要求解救的行为,或普通公民进行的解救行为。
“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对要求解救的被收买、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www.daowen.com)
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16条第2款之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例如解救活动没有实际受到阻碍的,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参照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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