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监管渎职罪: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侵犯

食品监管渎职罪: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侵犯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食品监管渎职罪: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侵犯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包括两个类型:一是故意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过失的玩忽职守的行为。

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www.daowen.com)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与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刑幅度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并具备有关情形,可以参照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规定予以追究。

根据《刑法》第408条之一的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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