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客体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
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行为是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这里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是指违反公司法和有关法规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必备条件。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依法不应批准、登记而予以批准、登记,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此外,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也构成本罪。
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体(www.daowen.com)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中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具有批准或者登记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规定,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3条之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要求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照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3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5)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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