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刑法犯罪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刑法犯罪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9章第398条至第419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397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作为方式杀害他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犯滥用职权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刑法犯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职权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要件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一般职务权限,不仅包括法定的职务权限,而且包括根据惯例、基于国情等形成的职务权限。其次,行为人实施了违法、不当的行为,或者抽象地看是行使职权,具体地考察却为违法、不当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不正确履行职权,表现为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与处理,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当然,以上两种情况都可能涉及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动机。

3.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要件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性,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当然,虽然危害结果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www.daowen.com)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滥用职权罪与特殊滥用职权罪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参照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9章第398条至第419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9章第398条至第419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397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参照以上规定,如果出现了法条竞合,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刑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刑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另一方面,如果特别法条不完全满足认定要件,如“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应考虑适用一般渎职罪的法条,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滥用职权罪与其它犯罪的关系

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可以看出,滥用职权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结果时,才成立犯罪。但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很可能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时,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作为方式杀害他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滥用职权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的;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等。参照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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