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客体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及国家对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管理制度。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客观方面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www.daowen.com)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观方面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目的或动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
参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刑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7条、第8条第1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即数额较大为6万元或2万元(综合加重情节),数额巨大为100万元或50万元(综合加重情节)。关于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参照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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