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及国家对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及现代社会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合法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在市场经济体制及现代社会中的角色得以正常发挥。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受贿犯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刑法》第163条第2款进行了修正,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www.daowen.com)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既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参照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但应注意的是,参照《刑法》第163条第3款,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明明知接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会侵犯相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罚
参照《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即数额较大为6万元,数额巨大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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