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1.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客体
私分罚没财物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财务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私分罚没财物罪是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故意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给个人。
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物应当上缴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对象是“罚没财物”,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追缴、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以及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没收的财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没收和处罚收缴的财物、罚款。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经集体研究决定将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将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多数人或公开分给少数人,数额较大的行为。(www.daowen.com)
3.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这里的司法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政府所属的工商、税务、海关、质量监督、卫生检疫、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机关。此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罚没财物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观方面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须有明知是罚没财物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故意。如是疏忽大意地误将罚没财物当作单位可分配的物品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6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