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贿赂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1.介绍贿赂罪的客体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秩序。
2.介绍贿赂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如果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如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单位介绍贿赂,则不成立介绍贿赂罪。即介绍贿赂罪所介绍的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则无任何限定。此外,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
3.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4.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方面(www.daowen.com)
本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介绍贿赂的行为,在促成以权换利的不正当交易,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交易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是否因介绍贿赂而从行贿方或者受贿方得到某种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介绍贿赂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其一,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信息等;其二,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等。但是,这两种行为分别可认定为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从共犯原理来看,可成立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
对此情形,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做法:第一,以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为标准区分犯罪。帮助受贿并参与分赃(实际分得受贿款物)成立受贿罪共犯,帮助行贿并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成立行贿罪共犯;仅帮助贿赂但没有分赃获利的,成立介绍贿赂罪。第二,以一般公民是否参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来区分受贿罪的共犯与介绍贿赂罪。
(三)介绍贿赂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参照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介绍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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