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附加刑解析及执行

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附加刑解析及执行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种。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刑法》第192条规定,对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附加刑解析及执行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种。

(一)罚金

1.罚金的概念与特点

是指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具有严格区别。

2.罚金的适用

罚金的性质属于财产刑,现行刑法共有160个左右的条文规定了罚金,适用对象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刑法分则对罚金的规定方式有四种情况:

一是选处罚金。罚金作为一种供选择的法定刑,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如果适用,则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例如,《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是单处罚金。单处罚金只对犯罪的单位适用。三是并处罚金。罚金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附加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例如,《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罚金数额的确定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确定罚金数额时,也要适当考虑受刑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分为3种情况:

第一,没有规定具体数额。例如,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第二,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刑法》第192条规定,对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数的罚金,此即浮动刑。如《刑法》第225条规定,对非法经营罪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就应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与内容(www.daowen.com)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比较广泛,既可以适用于严重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既可以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在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也是适用较多的附加刑。在适用方式上,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的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某些财产犯罪和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没收财产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的人)离开我国国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作为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刑法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驱逐出境。但应当慎重适用驱逐出境,适用时不仅要考察犯罪的性质、情节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而且要考虑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国际形势。因此,对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驱逐出境。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五)非刑罚处罚措施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37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37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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