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又称基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一)管制
1.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禁止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时,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量刑。
2.管制的特点
管制可谓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第一,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它将罪犯仍然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得以保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继续履行社会义务。
第二,管制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但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应当同工同酬。根据《刑法》第39条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应包括:被判处管制的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规定了,违反管制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管制具有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38条、第40条、第41条与第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如果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实行社区矫正。管制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的行为与心理进行矫正。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
第五,管制中的禁止令。根据《刑法》第38的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性质上一样,都属于剥夺自由刑。因此,虽然其刑期较管制刑短,但从性质上说仍然比管制刑重。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42条、第44条以及第69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拘役是由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在罪犯所在的市、县或市辖区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可以在离罪犯所在地较近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适用于绝大多数犯罪,可谓名副其实的主刑。其特点是:
1.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如关押未成年犯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被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的期限为25年(可能再减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四)无期徒刑(www.daowen.com)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现行刑法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减刑、假释。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2.我国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现行刑法施行以后,死刑的适用也大量减少。《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罪的死刑,显示了减少死刑的立法倾向。除此之外,死刑的其他限制还包括:
(1)死刑范围的限制
《刑法》第48条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立法中表述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等。另外,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注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行为人犯罪时而不是指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对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不应适用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
《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中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并不限于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还包括以特别残忍手段实施其他暴力犯罪致人死亡。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手段特别残忍,但没有致人死亡的,仍然不得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
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法院进行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违反上述法定程序适用死刑的,应认为是非法适用死刑。
(4)死刑执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5)死缓的适用
《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根据《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3种处理结局: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死缓期间的计算。《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死缓判决确定之日以前羁押的期间,不能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限之内;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间,也不能计入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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