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犯罪预备:处罚和构成条件(修订版)

犯罪预备:处罚和构成条件(修订版)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但犯意表示仅是单纯表露犯罪意图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不是犯罪行为。(四)犯罪预备的处罚《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条规定表明,犯罪预备可以从宽处罚而不是必须从宽处罚,预备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尤其是牵连犯,应择一重处。

犯罪预备:处罚和构成条件(修订版)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按照该条文,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第一,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在主观上预备行为是为了犯罪。如盗窃案中,勘察地形、准备作案工具。也有一些犯罪预备只从准备的工具难以断定其犯罪意图;只能在有其他事实证据证明其确为犯罪进行准备的,方可认定其是犯罪预备。在客观上,预备行为表现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第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想继续下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而被迫停顿下来。这也是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本质区别。(www.daowen.com)

(三)犯罪预备的认定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区分“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实施犯罪活动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二者在主观上都有犯罪意图,客观上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示。但犯意表示仅是单纯表露犯罪意图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不是犯罪行为。但犯罪预备是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他的犯罪意图已经转化为现实的预备行为,对社会有着现实的威胁,为犯罪结果的发生创造了可能性,具有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

(四)犯罪预备的处罚

《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条规定表明,犯罪预备可以从宽处罚而不是必须从宽处罚,预备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尤其是牵连犯,应择一重处。刑法分则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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