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犯罪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或已经预见其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是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人的罪过(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其中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主观条件,称为选择性要件,犯罪动机不是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二)犯罪故意

1.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即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

2.犯罪故意的分类

犯罪故意主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www.daowen.com)

(三)犯罪过失

1.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或已经预见其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是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

2.犯罪过失的分类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有明显不同,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无法或难以预见而未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也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未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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