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即有能力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和所制裁。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要不具备辨认能力,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只要具备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但是人虽然有辨认能力,但也有可能不具备控制能力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要一项缺失即不能以犯罪论处。
3.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规定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有以下划分: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收容。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精神障碍。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不同状况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有以下划分: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危害行为的实施,不但是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法的行为能力。
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犯罪,一般应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者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人和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www.daowen.com)
(3)生理功能丧失。重要生理功能的丧失(如听觉能力、语言能力以及视觉能力)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进而导致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不完备。如又聋又哑(必须同时具备)的人或盲人(双目失明),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与病理醉酒。生理性醉酒是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大量饮酒后,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生理醉酒的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只是减弱,但并未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人的范畴,不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1.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身份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公务员、军人、在押罪犯等。特殊身份必须是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具备的特殊资格和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状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而言,对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受身份限制。以主体是否要求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自然人犯罪可分为一般主体犯罪与特殊主体犯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1)从形成方式,可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是指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强奸罪一般只能由男子构成;法定身份是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根据其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可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定罪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如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量刑身份指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程度的身份。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四)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在理论界也称为“法人犯罪”,但单位除了法人外,还包括合伙、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的筹备组织、公司的清算组织等在内。
单位犯罪的主要特征: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且为独立的单位,而不能是单位的内部机构。第二,单位犯罪的行为必须经过单位决策程序的批准。第三,单位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种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的特征。第四,必须有处罚单位犯罪的明确的分则性规定。
2.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有以下方式:第一,代罚制,即以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代替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如我国《刑法》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44条第1款的强迫劳动罪等。第二,两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也处罚单位内部参与了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制为原则,以代罚制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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