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制定
早在1954年,宪法颁布的同时,我国就推动了刑法起草工作。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刑法起草工作。从1954年10月至1956年11月,法律室草拟了13稿;此后,刑法起草工作加紧进行,截至1957年6月已经草拟了22稿。第22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并准备作为草案公布试行,但由于“反右”斗争的开展、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抬头,刑法草案没有公布,刑法起草工作也停顿下来。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从1962年5月开始对刑法草案第22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到1963年10月已拟订了第33稿,因“四清”运动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刑法没能公布。“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于1978年10月重新组建刑法草案修订班子,对第33稿进行修订。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更加推动了刑法起草工作。随后,刑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讨论审议,修改后提交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最后于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诞生了。
(二)刑法的修改
总的来看,1979年制定的刑法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惩罚犯罪、保护法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对有些犯罪的规定不够明确,难以操作;有些犯罪的罪行程度发生了变化,使得法定刑与犯罪难以适应;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犯罪,需要加以规定。总之,为了适应惩罚犯罪与保护法益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旧刑法典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修订刑法的工作事实上进行了十多年,直到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www.daowen.com)
1997年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1)要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基于这一考虑,所有单行刑法均纳入新刑法;附属刑法的部分规定成为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款;对一些新类型的犯罪也作了规定。(2)注意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如果没有原则性问题,尽量不作修改。(3)对原来比较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规定。
新刑法颁布后20多年间,又出现了大量新的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因此,立法机关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分别是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从当今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刑法已不可能像过去那样稳定。由于我国立法机关试图以一部刑法典囊括所有的犯罪,故今后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可能相当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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