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及认定管理机构

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及认定管理机构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本条第2款规定管委会享有对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复审的权力。本款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是指依据《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开展的管理工作。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及认定管理机构

【原文】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创新产业组织模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复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释义】本条是对支持示范区企业研发创新与资格认定和复审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示范区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培育自主品牌、创新产业组织模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本款中的研发投入,是指示范区内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设备、人力和其他无形资产对创新活动的投入,包括研究阶段的投入和开发阶段的投入。

本款中的研发机构,是指示范区企业设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研发机构在组织形态上,既可以是独立于企业的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附属于企业的内设机构。

本款中的产业组织,属于产业经济学的概念,是指同一产业内的企业间的结构或者市场关系,包括分工与合作关系、竞争关系、垄断关系、博弈关系等,属于生产要素中除劳动、资本、土地之外的“第四要素”。本款所指产业组织模式,是产业组织的具体构成方式,如传统的家庭作坊、手工工场,现代的工厂、企业集团等。以生产制造快速成型、新材料复合化纳米化、生产系统数字化智能化为特征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不断打破传统的产业组织模式,使产业边界模糊化、产业组织网络化、产业集群虚拟化,并带来工业经济的转型升级和产业组织模式的更新。

本款中的创新产业发展模式,是指示范区在重点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过程中,推动产业跨界融合创新。为了创新产业组织模式,管委会在《条例》实施后,颁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新规〔2015〕15号),为产业创新提供政策支持,是实施创新产业发展模式的重要政策支撑。(www.daowen.com)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共13条,适用于经管委会评估认可的、工商税务关系在示范区,从事互联网行业、利用互联网创新业务模式、提供互联网相关服务的企业、机构以及创业团队。该意见规定:免费向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的“互联网+”初创企业提供网络宽带服务(第2条);支持重点“互联网+”企业使用云服务、开展数据交易(第3条);支持企业探索工业互联网、采用电子商务开展销售业务(第4、5条);鼓励社会资本在示范区设立“互联网+”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基金(第6条);设立“互联网+”财政专项资金(第7条);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提升创业服务水平(第8条);以及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鼓励“互联网+”企业先行先试(第13条)等。

在相关产业政策的引导下,示范区“互联网+”的新型产业模式发展迅速,形成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互联网产业与高新区优势产业跨界融合的趋势,涌现出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智慧交通在线教育、智慧能源、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制造、互联网+环保等新型产业组织模式。

本款中的自主品牌,是指在示范区由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通过对品牌的自我拥有、自我控制和自我决策,企业对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自主支配和决策。为培育示范区企业的自主品牌,管委会颁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实施意见》(武新管〔2011〕157号),对开发出自主创新产品并形成生产力的商标品牌企业优先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本条第2款规定管委会享有对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复审的权力。本款所指高新技术企业,依据2016年1月1日生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依据《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款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是指依据《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开展的管理工作。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新的《管理办法》不再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简化了办事程序。

本款中的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指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的税收政策优惠,具体规定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国税〔2013〕49号)、《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和服务东湖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武地税函〔2010〕130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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