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管委会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示范区人才的交流和使用。
【释义】本条是对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定。
本条所指管委会的干部编制和员额的总数受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控制,为管委会既严格控制干部数量,又努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方面的机制体制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条所指员额,是指额定的人数和定额的工作人员。员额制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8号)和《市编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武编〔2013〕1号)的精神,借鉴深圳前海区采取员额控制的管理办法,明确管委会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工作人员全员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
本条所指全员聘用制,依据管委会2015年6月颁布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机关和园区办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武新发〔2015〕4号),是指打破公务员、事业编、聘用制人员的身份界限,以岗位聘任为重点,通过统一签订人员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打通工作人员的晋升通道,实现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同岗同酬和易岗易薪,形成充分激发管委会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践,管委会逐步建立了以全员聘用制为核心的干部人事制度,最终趋势是实现由委任制向全员聘用制的转变。不断探索与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相适应的国家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是示范区面临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
管委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变化过程。1988年10月,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为正局级行政单位,除办公室主任由武汉市委、市政府委派外,其他各级工作人员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应聘后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从1993年开始,开发区管委会推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存在国家公务员和聘用制工作人员。2011年10月开始,管委会实行全员聘用制改革,完成了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含公务员聘用制),在干部人事制度上形成了公务员、事业编、聘用制人员打通使用的现实状态。淡化干部队伍的身份区别,形成以全员聘用制为核心的干部人事制度,是《条例》最终要求实现的人事制度。(www.daowen.com)
本条所指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是指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工作人员的管理机制。创新示范区的选人用人机制,是指在《条例》适用中,适时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划分工作职能,明确人员配备,按照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需求、专业、年龄结构等,制定人员引进、培养计划,建立具有国际化、专业化的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人员引进以公开招聘为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笔试、面试、综合能力测试相结合的多种选拔方式,面向校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和社会(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街道干部等)选聘德才兼备的人员。新进入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日常管理,在职务晋升方面采取竞争上岗和民主推荐等选拔聘任方式。三年聘任期满,实行双向选择,各岗位重新聘任。对落聘人员,予以待岗培训,重新竞聘。仍旧落聘的,对原身份属于公务员、事业编的工作人员进行安置分流;属于聘用制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本条所指创新示范区的薪酬激励机制,是指在《条例》实施过程中,根据示范区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充分借鉴国际、国内高新区、功能区以及现有央企、外企的先进做法,围绕示范区中心工作,构建体现创新性导向的绩效考评体系,健全岗位责任制;参照国家同类示范区、高新区的薪酬水平,建立与绩效考核、岗位职责、业绩贡献挂钩,对内体现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结构标准体系,为以全员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留住并激励高素质人才,推动示范区的建设发展。
本条所指创新示范区的人才交流机制,是指在《条例》适用中,在与中共中央2014年1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干部交流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积极拓宽干部来源。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处级干部选拔聘任工作规程(试行)》(武新组发〔2015〕1号)的规定,选拔管委会内设机构、园区、街道办事处处级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相当层级领导成员的,均一体适用该规程。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机关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组发〔2015〕3号)的规定,示范区街道办事处机关干部可以在街道之间、街道与管委会内设机构之间、街道与园区办之间、街道与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实行轮岗交流制度。示范区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培训纳入全省、全市干部培训计划体系。由于示范区推行的全员聘用制与示范区外的国家机关干部任用制度的差异,需要通过《条例》的实施创新出全新的干部交流任用机制,本条特别规定了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示范区人才的交流和使用,为示范区之外的干部人事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