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案例揭示违法现象

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案例揭示违法现象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乡政府具有对其辖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关于乡政府强制拆除程序问题。本案中,乡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未履行先期的催告程序,也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剥夺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与救济权利,属于程序违法。综上,乡政府以违法建设实施的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但拆除程序违法。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案例揭示违法现象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顺在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村104号有院落一处。

2012年10月23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作出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赵某顺,建设位置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村,建设项目北房翻、扩建,面宽13.4米、进深6米、建筑面积80.4米,间数5间,檐口高度3米,房屋脊高4.5米,结构种类砖木,有效期两年。原告赵某顺对该院落内房屋进行翻建,但是并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标准予以修建。

2019年4月1日,北京粤富华测绘测量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普通测量成果报告书》,其中一层层高2.760米,建筑面积248.607平方米;二层层高3.230米,建筑面积248.607平方米。

同日,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作出《审批函》,主要内容为:经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村104号所建设的工程,于2012年10月23日取得规划许可证,性质为村民建房,批示的建筑面积为80.4平方米,有效期两年,逾期自动作废。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原告赵某顺未申请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申请延期。

同日,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原告赵某顺,经查,你在×村建设的二层房屋由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被定性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现责令你在2019年4月7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若不拆除,我乡将组织力量进行拆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2019年4月9日,乡政府对涉案房屋的窗户实施强制拆除,因原告赵某顺陈述给其自行拆除时间,4月17日经乡政府现场核查原告赵某顺并未拆除,故乡政府实施了全部拆除行为。原告赵某顺对此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告赵某顺陈述涉案建筑一层由原告赵某顺之子赵××用作库房,二层用于赵××家庭居住。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2015)》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为此,乡政府具有对其辖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根据庭审调查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审理关键点有二:1.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2.乡政府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涉案建筑物是否为违法建设问题。本案中,原告赵某顺于2012年10月23日取得规划许可证并进行建房,根据2019年4月1日的测量结果显示,涉案建筑共有两层,建筑面积、层高、用途与规划许可证记载均不一致,且规划许可证已经过期,而翻建部分即二层建筑并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乡政府认定并无不当。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原告赵某顺修建此房屋并非用于居住,而是交由其子赵××用于经营使用,所建房屋直接属于仓库类型。(www.daowen.com)

关于乡政府强制拆除程序问题。本案中,乡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未履行先期的催告程序,也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剥夺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与救济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乡政府以违法建设实施的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但拆除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2019年4月9日和2019年4月17日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对原告赵福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村104号房屋二层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简要评析】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二层建筑系违法建筑,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履行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本案中被告乡政府并没有履行先期的催告程序,也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剥夺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与救济权利,因此乡政府在程序上属于违法。

一审法院从实体与程序上进行论述,在实体上确认乡政府认定违法建筑是正确的,程序上因其未履行相应的告之等程序,因此程序上是违法的,综合起来,确定其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笔者建议】

笔者与许多乡镇一级的政府有过交集,乡镇一级的政府,应该说事情最多,接待也最多,任务也最重。因此接到任务后,基本上是迅速处理掉,不然积压太多事情年底考核肯定有问题。在多重压力下,涉及程序问题,自然就不会过于在意。只要实体上没问题,程序上可以糙一些,这是多数乡镇一级政府领导的固化思维。

但法治政府的要求,除了实体上要求正确,在程序上更要注重,重实体也要重程序,不仅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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