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林与李某华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李某旭、李某,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12年3月起李某华以李某的名义向张家湾镇政府及××村委会递交审批宅基地材料。张家湾镇政府经审核后认为李某提交的宅基地申请不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且其申请材料存在形式欠缺,故口头答复李某华不予受理该申请。李某华认为张家湾镇政府怠于履行审核宅基地的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2013年5月7日,张家湾镇政府作出《关于××村李某华及李某申报新批宅基地一事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李某华已有宅基地,不具备再次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申请人李某已通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取得××号院内部分房屋,故不具备再次申请的条件,且其申请地块在张家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外,李某的申报材料存在欠缺及错误内容。综上所述,对李某的申报新批宅基地申请未予受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张家湾镇政府对其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申请具有审核的法定职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了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以及宅基地审批程序,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无房分居、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是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必备条件。同时,上述规定还明确村委会接到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相关材料后应依法召开村委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意见,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上述材料后,对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否有效,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核。本案中,张家湾镇政府在对原告李某的宅基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李某已通过民事判决书取得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号院内部分房屋,其申请地块不符合张家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一方面,李某申请材料中存在错误及涂改信息,未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相关记录、公示信息及证明意见,故不予受理,该《答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并未侵害李某的合法权益,故对于李某要求撤销《答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www.daowen.com)
【简要评析】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张家湾镇政府在对原告李某的宅基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李某已通过民事判决书取得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号院内部分房屋,其申请地块不符合张家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一方面,李某申请材料中存在错误及涂改信息,未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相关记录、公示信息及证明意见,故不予受理,该《答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并未侵害李某的合法权益,
【笔者建议】
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除了要符合申请的程序之外,还要符合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一户一宅”的管理性规定。本案中镇政府与法院认为,原告已取得了宅基地房屋的部分房屋所有权,属于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因此不再审批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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