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宅基地拆迁法律实务与案例:道路修建引发的强拆是否违法?

宅基地拆迁法律实务与案例:道路修建引发的强拆是否违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9月26日,宋庄镇政府对董某彪所建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宋庄镇政府所提其具有拆除董某彪涉案房屋职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从实体至程序,宋庄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均构成违法。

宅基地拆迁法律实务与案例:道路修建引发的强拆是否违法?

【案情简介】

1993年4月6日,原通县土地管理局向董某彪核发第7-14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核准董某彪使用宋庄镇辛店村集体土地兴建住宅,土地用途为宅基地。2006年3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向董某彪核发《宋庄镇辛店村私人宅基地内建房许可证》,同意董某彪在本宅基地内兴建涉案房屋。

因潞苑北大街二期道路工程建设需要,董某彪在宋庄镇辛店村所建涉案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该道路工程先后取得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83号《规划方案的批复》、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699号《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151号《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978号《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及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07号《通知》等批准文件。

2010年11月5日,宋庄镇政府委托宋庄文化创意服务中心代理其负责宋庄镇域内潞苑北大街(二期)的拆迁及相关工作。同日,宋庄文化创意服务中心转委托宋庄文化创意投资开发公司代理其负责宋庄镇域内潞苑北大街(二期)的拆迁及相关工作。

2013年,宋庄文化创意投资开发公司向涉案工程的被搬迁人作出《搬迁通知》,就相应搬迁补偿及安置事项作出规定,但未规定具体搬迁期限。2018年9月26日,宋庄镇辛店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收回董某彪的涉案房屋宅基地,由董某彪按照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选择安置用地,并按照《潞苑北大街二期辛店村宅基地搬迁补偿计划与方案》给予其相应补偿。2018年9月26日,宋庄镇政府对董某彪所建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潞苑北大街二期道路工程建设的需要,董某彪在宋庄镇辛店村所建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宋庄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具有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但是,在被拆迁人董某彪与拆迁人没能在搬迁期限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先行向有关国土房管局申请裁决,裁决后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方能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涉及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宋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职权。宋庄镇政府所提其具有拆除董某彪涉案房屋职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宋庄镇政府在对董某彪所建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时,并未依法履行相关公示、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等程序义务,亦未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构成程序违法。因此,宋庄镇政府所实施的被诉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明显不当,应予撤销。鉴于宋庄镇政府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虽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被诉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违法。(www.daowen.com)

【简要评析】

实体方面,在拆迁过程中,如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先行向有关国土房管局申请裁决,裁决后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方能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涉及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宋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职权,宋庄镇政府也没有向国土房管局申请裁决,因此实体上是违法的。

程序方面,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公示、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等程序,应当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但宋庄镇政府均未按这些程序进行,因此,在程序上,宋庄镇政府也是违法的。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从实体至程序,宋庄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均构成违法。

【笔者建议】

宋庄镇政府为能达成协议,曾作出过很大的努力,但因董某彪一直就不满足于拆迁的置换政策,要求巨额拆迁补偿。因此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东西道路均已修通后,就其一户立在马路中间,导致无法修通潞苑北大街。因周边的所有宅基地均已拆迁完毕,水电均无法通到该宅基地院落,因此该宅基地也没有人居住了。本案的强制拆除行为发生的比较突然,不到一上午就被拆除了。拆除之后,道路很快就修通了,据笔者朋友说,拆迁补偿事宜还未启动,但即使启动,也应该会按原拆迁政策核算相关的补偿。这么看,拥有该宅基地的董某彪,并不会因为取得了一个镇政府拆除违法的胜诉判决就能得到更多的补偿。

在笔者接待过的咨询中,也有许多当事人想通过当“钉子户”来牟取一些利益。但随着目前法治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均依法行政,不可能因为你是“钉子户”就满足其不合理的诉求。因此我均劝说当事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因为过分的要求导致自己利益受损。本案的原告,如果一开始接受拆迁补偿方案,在置换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再出租的话,已有三四年的租金收益,但现在就算获得一纸胜诉判决,又有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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