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宅基地离婚时如何分割?

宅基地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孟某认为该宅基地系其父母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该房产。取得判决后,刘某以孟某为被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出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宅基地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刘某与孟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2010年因刘某一直未生育,孟某提出离婚,诉至法院,刘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婚后在男方宅基地上共同建设前后院房屋。孟某认为该宅基地系其父母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该房产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完该案后,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无争议的财产部分,进行了依法分割,因该房产涉及案外人的利益,让刘某另行起诉。

之后,刘某以孟某、孟某父母为被告,要求确认宅基地上的两个院落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分家单证明宅基地系孟某分家所得,分家时在宅基地仅有旧房三间。婚后两年由其出资建房,向法庭提交了建房时的所有票据、工人工资单、施工队合同,施工队队长签收的收条、汇款记录。在庭审的过程中申请施工队队长出庭作证等。被告孟某及其父母坚持该宅基地是孟某父母的,翻建的南北两个院落均是其出资建设,但并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系其所建。

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分家单的效力,诉争的宅基地系孟某分家所得,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与孟某共同出资进行了翻建,刘某提交法庭的证据证明了诉争的两个院落的房屋系其投资所建。判决诉争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取得判决后,刘某以孟某为被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出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有前述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将较小的南院所有权归刘某所有。北院归男方孟某所有。

【简要评析】(www.daowen.com)

第一个离婚诉讼时,一、二审法院均以宅基地相关的房屋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在本案中处理。这已成为离婚诉讼中的惯例性操作,即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认可宅基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法院不作处理,由当事人另行起诉确权后,再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二次诉讼其实才是最为关键的,因为在所有权确认之诉中,因宅基地登记在孟某父亲名下,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很难让法院支持诉请。笔者作为刘某的代理人,在收集及整理其盖房的证据时,尽最大可能地将盖房时的证据一一收集,庆幸的是,刘某手里留存着建房时的所有票据及出账记录,还持有分家单,证明原告与刘某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在宅基地原址上进行翻建扩建,因此,法院认定诉争的二排院落均属于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三次诉讼相对简单,毕竟已确认了两排院落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何分配只需要采用有利于生活,避免矛盾扩大的原则就可以。

【笔者建议】

本案系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前后历经二年,做完这个案件的心得就是:证据的组织与收集,对于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离婚纠纷,往往并不是一次诉讼就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如果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一定会将该部分的财产不作处理,而是让当事人另案解决,先解决所有权的问题后,再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正常情况,涉及案外人的宅基地的离婚纠纷案,需要经过三次诉讼才能解决。涉及宅基地的离婚纠纷案,本身就错综复杂,可能涉及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等法律关系,因此看似简单的离婚案,并不像表面看到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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