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6月8日,张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后对各自的生活习惯不适应,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1号、某2号的宅基地上的老房中属于夫妻共有的部分及因拆迁在北京市通州区新安置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中属于夫妻共有的部分。孙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宅基地财产,认为系其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张某主张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相关宅基地上房屋,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中不予处理。孙某主张的张某所在的宅基地内的房屋,亦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中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补充查清以下事实:2001年5月25日,孙某与其兄弟姐妹7人签订了《关于对家中房产的协议》,其中约定家中的东院(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2号)、西院(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1号)由孙某等5人投资建造,如遇开发(拆迁),在返还5人投资本金及利息后,由7人平均分配收益。2010年9月30日,上述宅基地被部分拆迁。张某称上述两处院落拆迁后尚余14间老房,且拆迁部门为被拆迁人另行安置了新宅基地,孙某等人在新宅基地上建有14间新房,故张某主张分得其中的新房2间、老房2间。经核实,上述某2号、某1号宅基地院落分别登记在孙某1、李某名下。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www.daowen.com)
【简要评析】
本案还涉及存款、工龄买房后婚后共同还贷等纠纷,未将这些内容收入,仅将涉及宅基地的内容收入其中。一、二审法院均以宅基地相关的房屋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在本案中处理。这已形成了离婚诉讼中的惯例性操作,即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认可宅基地房屋系共同财产,并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法院不作处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确权后,再诉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分割。
【笔者建议】
该案由于是重组家庭,涉及各自的子女,利益之争在本案中较为明显,双方当事人都被子女的一些思路左右,能明显感觉出当事人其实对财产并不在意,希望离婚后各过各的。本案的原告及被告在自己村庄均有宅基地院落,并且被告的宅基地院落经过二次拆迁,第一次拆迁时置换,在离婚诉讼前,又经历了第二次拆迁,拆迁利益巨大。而女方的宅基地院落也将要拆迁。因此双方子女均认为应该分配对方宅基地拆迁后的利益。当时笔者为了查清新旧宅基地的位置,还特意去了现场进行勘查。本案的宅基地因涉及男方其他兄弟姐妹的利益,一、二审法官将该有争议的财产单独摘出来让双方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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