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才与王某、刘某、王某竹双方涉诉宅院南北为邻,王某才居北。双方因王某、刘某、王某竹新建房屋发生纠纷,现王某才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王某才称:一、王某、刘某、王某竹未经村镇许可建起超过7米的房屋,侵犯了王某才的通风、采光、合理使用自己全部房屋的权利。再有王某并非本村村民,其建房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非本村村民不得建房的规定,和我方提交的顺义区的整治办法的规定,不得翻建或是新建超过7米的房屋。全区所有超过红本范围及高度超过7米的翻建或是新建房屋一律停工。二、王某、刘某、王某竹方留出的窗户离地高度是1.65米,正好一个成人站在窗户前可以看到王某才家。王某、刘某、王某竹留的北窗对王某才家的隐私构成了侵犯,给王某才及其家人构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农村的说法是留了北窗户,对王某、刘某、王某竹的家庭是不吉利的。
王某、刘某、王某竹对此则称:首先,我方认为王某才该项诉讼请求没有道理。王某、刘某、王某竹新建的房屋并未对王某才的房屋构成影响。我方新建的房屋对王某才并未构成影响,我方并未侵占王某才宅基地范围,王某才起诉我方并无道理。我方是采用集中排水,高出的部分女儿墙是为了排水,也是为了美观。超出的大檐是一个装饰,也是为了美观,不是为了排水。其次,我方留窗户是为了通风,我方会做措施,不会看到王某才家。现在王某、刘某、王某竹的房屋还没有建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现场勘验及现有证据来看,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王某才要求拆除新建二层楼房7米以上的所有建筑物,依据不足,法院难以全部支持。王某、刘某、王某竹二楼屋顶北侧大檐超出过多,对王某才宅院有明显的影响,故超出部分应予以拆除。王某、刘某、王某竹二楼屋顶北侧女儿墙过高,也对王某才构成妨害,其超出部分亦应予以拆除。
王某、刘某、王某竹第二层的两个窗户,能够看到王某才宅院,构成妨害,应予以封堵。对王某才此请求,法院予以支持。(www.daowen.com)
王某、刘某、王某竹第一层的两个窗户,离地高度足以阻挡王某、刘某、王某竹视线,故对王某才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王某、刘某、王某竹在装修时玻璃应采用不完全透明材质如磨砂玻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某、刘某、王某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其二楼屋顶北侧大檐超出其北房后檐墙外墙皮零点三米以外的部分;二、王某、刘某、王某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其二楼屋顶北侧女儿墙超过屋顶地面零点四五米以上的部分;三、王某、刘某、王某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封堵楼房第二层的窗户,且第一层窗户玻璃应采用不完全透明材质。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及证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王某、刘某、王某竹新建二层楼房的屋顶北侧大檐、窗户、女儿墙是否对王某才造成妨害。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某才与王某两家前后相邻,王某新建二层楼房屋顶北侧大檐超出过多,二层窗户及女儿墙在高度上能够清楚看到王某才家宅院,且女儿墙高度过高,该行为显然对相邻方王某才家的居住生活造成妨害,原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现场勘查情况等判令王某、刘某、王某竹对二层屋顶北侧大檐、女儿墙高度以及窗户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是充分考虑两家生活便利的同时基于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作出的处理,应当予以维持。
【简要评析】
在农村的宅基地建房过程中,经常会碰上本案中的类似情形,但大多数类似纠纷经村委会调解就得到了解决,毕竟,每家每户都存在着重新翻建的可能,如果不能得到相互体谅,必然也会影响自己以后的翻扩建。
本案的被告大体上应该是属于比较强势的一方,村委员会显然没有成功劝说这二位邻居各退一步,因此产生了本次诉讼。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保住主体建筑,拆除女儿墙,二层的窗户堵上,一层的窗户应采用不完全透明材质如磨砂玻璃的方式进行处理,应该说本案的法官非常善于化解农村的矛盾,在不伤及各方根本利益的情况下,该判决做到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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