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2008年,镇、村主管部门批准被告原址翻建旧房,但被告违反政府批示,将主体房前移两米多,同时加宽三米多,原告多次进行阻止未果。被告新建之房最终形成影墙,造成我冬天上午11点多无法采光,室温下降,严重侵害我的通风采光权、宅基地使用权、隐私权。
被告辩称,我的房屋是经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所建,并由区规划部门统一规划、设计并指派专业工程队施工,由区、镇政府派员监督执行,并没有任何违反政府指示的行为,建造房屋时也经过原告签字同意,不存在原告所说“多次阻止”的事实。另外,房屋于2008年建成后,至今已近10年,宽度和高度都是当时规划确定,不存在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问题,我与原告从未因通风、采光产生过矛盾争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在于:1.被告所建房屋是否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现场情况的照片3张,以证明被告房屋对原告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造成影响。被告对现场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影响原告的相关权益。因双方确认照片为现场拍摄,故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是,根据照片显示,原告家有北正房、东厢房,之间的房岔上部已用玻璃封顶,东厢房房顶东部偏北有原告自家设置的两架太阳能热水器晒板,被告所建房屋为北正房,西山墙与原告房岔位置相对,高度与原告北正房大体一致,照片不能明确反映被告之房对原告通风、采光等权益构成严重影响。故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不能予以认定;2.被告建房时原告是否多次进行阻止。对此,被告否认,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www.daowen.com)
法院认为,邻里之间应该互相包容、和谐相处。原告与被告系东、西邻居,虽然被告的新房屋比照原来旧房的位置有所变化,规格有所改变,对于原告方的通风和采光可能存在影响,但是影响甚微,且被告房屋自2008年建成至今已多年,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曾阻止被告建房或曾与被告产生相邻权纠纷,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房屋,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综上所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要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时,一般会现场走访,进而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最终得出结论,本案中,法院认为2008年被告房屋建成后直到近10年后原告才起诉,很难让法官内心中有妨害了其采光通风的确信,因此,驳回原告的起诉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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