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宅基地与遗产继承:父母死后的房屋归属问题

宅基地与遗产继承:父母死后的房屋归属问题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某于1998年3月11日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表示:目前54号院内建有北房三间,东、西厢房各四间,均系才某6、马某夫妇所建,现杜某在该院内居住。才某1、才某2、才某3、才某4作为才某6、马某夫妇的子女,有权继承夫妇二人所留遗产。四人要求分得才某6、马某夫妇在×××村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54号院内所建房屋系才某6、马某夫妇的共有财产。

宅基地与遗产继承:父母死后的房屋归属问题

【案情简介】

才某6、马某夫妇育有才某5、才某1、才某2、才某3、才某4五名子女。马某于1998年3月11日死亡。1999年12月29日,才某6与杜某再婚。2015年1月5日才某6死亡。54号院和84号院均是才某6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的住宅建设用地。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表示:目前54号院内建有北房三间,东、西厢房各四间,均系才某6、马某夫妇所建,现杜某在该院内居住。目前84号院建有一座三层建筑物,一层、二层每层建有三排房屋,每排八间,三层建有两排房屋,每排十间,均系才某5于2014年出资所建,现才某5在该院内居住。

才某1于1986年从84号院外嫁到丰台区石榴庄。才某2于1988年从84号院外嫁到本村,现仍是本村村民,在本村另有宅基地。才某3于1992年从84号院外嫁到十八里店村。才某4于1995年从84号院外嫁到分钟寺村。才某5是×××村村民,户籍登记地在84号院。杜某是农村户口,户籍登记地在54号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才某1、才某2、才某3、才某4表示,不同意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实现自己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54号院内所建房屋系才某6、马某夫妇的共有财产。才某1、才某2、才某3、才某4主张才某6生前将该院房屋分给了才某1、才某2、才某3、才某4,并主张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才某1、才某2、才某3、才某4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才某1、才某2、才某3、才某4作为才某6、马某夫妇的子女,有权继承夫妇二人所留遗产。但是才某1、才某3、才某4已经结婚另过,且不再是×××村的村民,才某2虽然仍是该村的村民,但也已分家另过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四人要求分得才某6、马某夫妇在×××村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54号院内所建房屋系才某6、马某夫妇的共有财产。才某1、才某2、才某3、才某4主张才某6生前将该院房屋分给了才某1、才某2、才某3、才某4,并主张上述房屋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其提供的依据《房产权转让》才某5不认可,且《房产权转让》上并无才某5签字,不足以证明家庭内部对该房屋分配已经达成一致。但才某1、才某2、才某3、才某4作为才某6、马某夫妇的子女,有权继承夫妇二人所留遗产。(www.daowen.com)

84号院宅基地使用证虽然登记在才某5父亲名下,但是才某5在本村没有自己单独的宅基地,84号院一直由其居住使用并进行了翻建,才某6与杜某居住在54号院内。因此,才某5事实上已经与父母分家另过。84号院内房屋权属应由才某5享有。

因此,关于才某6、马某的遗产即54号院内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继承人继承。马某于1998年去世,其遗产为54号院内房屋的二分之一,应在其去世后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才某6、才某2、才某4、才某1、才某3、才某5各继承其遗产的六分之一,即54号院内房屋的十二分之一。才某6于2015年去世,其遗产份额为54号院内房屋的十二分之七,应在其去世后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才某2、才某4、才某1、才某3、才某5、杜某各继承其遗产的六分之一,即54号院内房屋的七十二分之七。

【简要评析】

本案一审的法官适用的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20日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第8条规定。但一审法官应该忽视了一个问题,即本案中才某5目前居住的宅院是84号院,而本案诉争的房屋系54号院。因此,本案就不能再适用该条规定中的第一款内容。本案诉争的54号院,由于才某6与才某5形成了事实上的分家析产,各自单过的局面,因此,才某6去世后,54号院就成了遗产,不能再适用该条之规定了。二审法院发现了这个问题后,给予了纠正,将54号院作为遗产进行了分配。

【笔者建议】

由于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裁判规则,因此许多律师在没有看到该规定时,按旧的思维方式进行分析案件,包括涉及宅基地房屋的案件也是如此。本案中因涉及54号院与84号院两个院落,但这二个院落系同一个院落分割开后形成的两个院落,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均指向这是分家析产后形成的两个不同性质的院落,因此,应当按不同的法律性质来判断,这样才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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