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冯某5与王某兰婚后共生育五名子女,长子冯某2、次子冯某3(曾用名冯某雪)、三子冯某9、长女冯某4(曾用名冯某)、次女冯某1。2005年9月22日王某兰死亡,未留遗嘱。
1974年冯某5在丰台区段庄71号将原有5间北房翻建为北房6间。1989年将北房6间翻建为5间,并翻建东、西房各两间。
2013年9月5日冯某5、冯某4、冯某3、冯某9、冯某1、杜某签订《房产契约》,内容为:“经全家子女和村政负责同志参加共议,邻居老友朱某见证并代书。坐落于段庄71号正房五间,配房七间,冯某5留给自己两间北房居住,其余均归三子冯某9和儿媳杜某所有,老人冯某5晚年生活,所有儿女均应孝敬照顾,目前房产院落仍维持现状,不再进行修改变动。老人冯某5享有的全部房产份额及个人财产在老人冯某5临终前另立遗嘱处置。此证明一式八份,参加人每人各执一份,村政留存档一份”。丰台区花乡榆树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
2016年6月28日,冯某5、冯某4、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8签订《冯某5携子女分家协议》,内容为:“丰台区段庄71号有北房五间,冯某5与王某兰是夫妻关系,王某兰已故,冯某5与子女五人即:冯某4、冯某2、冯某1、冯某3、冯某8代冯某9经充分友好商议同意,将院内北房东数两间房屋作如下分配:1.冯某5现居住北方(房)东数两间房屋,人健在时居住并享有分配权力(利),其他子女冯某4、冯某2、冯某1、冯某3、冯某8代冯某9,遇拆迁平均受分北方(房)东数两间房屋其中一间房屋的份额,冯某5放弃另一间房屋的份额。2.若冯某5百年后,未进行拆迁且冯某5对院内北方(房)东数两间中的一间房屋未作处分,子女冯某4、冯某2、冯某1、冯某3、冯某8代冯某9,平均受分北房东数两间房屋的份额。3.冯某5及子女冯某4、冯某2、冯某1、冯某3同意,放弃段庄71号院内其他房屋的权利,不在(再)主张。4.此分家协议经榆树庄调委会见证下,是签字各方真实意思,永不反悔。”(www.daowen.com)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冯某5携子女分家协议》是否有效。签订该分家协议时,冯某9不在场,由冯某9之子冯某8代签,庭审中,冯某9对该分家协议的内容认可,应视为对该协议的追认;因此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简要评析】
本案的内容笔者只节选了追认分家协议这一节,其他的未编入。在本案中,冯某9未在分家单中签字,由其子冯某8代签。假设冯某8的签字冯某9不认可,那么这份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吗?抑或是部分有效?笔者认为也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冯某9未参加家庭会议,但其子已成年,2016年的分家是在2013年分家的基础上完善,而且分家单也未损害其权益。其次,如果冯某9认为侵害了其权益,其撤销分家单已过时效,因为撤销协议的时效为一年,起诉时已过了一年的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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