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德与李某惠于1975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1、李某2、李某4、李某3、马某均系李某惠与前夫所生之子,马某自小由其姨夫、姨母抚养。李某惠与李某德结婚后,李某1、李某2、李某4、李某3随李某惠与李某德共同生活;李某德于2006年11月4日死亡,2010年7月5日因死亡被注销户口,李某惠于2017年9月20日因死亡被注销户口。
李某德、李某惠原有宅基地一处即5号院,2010年,该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时院内有北房5间、南房6间。李某惠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4月23日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于2010年6月8日签订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购房协议,确认5号院宅基地面积为242.5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为209.5平方米,区位补偿价为45252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446363元、提前搬家奖励费2000元、工程配合奖50000元、搬家补助费3143元、安置奖励费62850元、少建房奖励费11631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82220元、其他费用30000元、周转费113130元,李某惠选购3套回迁安置房,扣除购房款后,剩余拆迁补偿款为458791元。该笔拆迁补偿款于2010年6月23日发放至李某惠账户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5号院拆迁利益系李某德、李某惠、李某3、李某2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取得,分家析产法律关系与继承法律关系无法严格区分,需按照先析产后继承的思路一并协调处理。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5号院北房西数第一间房屋由李某2建造并长期居住,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由李某3建造并长期居住,北房中间3间房屋由李某德、李某惠共同建造并居住使用,南房原由李某德、李某惠建造,后由李某3参与翻建。虽然李某4主张其曾参与部分房屋建造,但无相关证据及他人陈述相佐证,且即使其参与建造,但其另有宅基地,且并未在5号院内长期居住生活,根据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与、亲属间无偿帮扶抑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故法院综合5号院原有房屋及翻建情况及共同生活情况,酌情确定拆迁前5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归李某2所有,北房东数第一间归李某3所有,剩余北房归李某德、李某惠所有,南房归李某德、李某惠、李某3共同所有。
根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结果通知书》,5号院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80.08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为209.5平方米,较房屋实测面积存在29.42平方米溢出部分,法院综合此情况酌予认定上述209.5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中127平方米属李某德、李某惠夫妇共同财产,24.5平方米属于李某2的财产,58平方米属于李某3的财产。李某德去世后,其与李某惠共有财产的一半(63.5平方米)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李某德与李某惠结婚时,李某1、马某均已成年,李某德与其二人并未形成继养关系,虽然当时李某2亦已16余岁,但其长期与李某德夫妻共同生活,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李某德死亡后亦参与丧葬事宜的操办,从抚养时间的持续性、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李某德与李某2形成继子女关系,故李某德的继承人为其配偶李某惠及李某2、李某4、李某3三名继子女,4人各继承15.87平方米或15.88平方米建筑面积。属于李某德的房屋面积继承分割后,李某惠应享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9.38平方米、李某2应享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0.37平方米、李某3应享有的建筑面积为73.88平方米、李某4应享有的建筑面积为15.87平方米。(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确认的房屋面积,结合拆迁补偿情况,法院对拆迁利益认定分割如下。区位补偿价,李某2、李某4均非本户在户人口,区位补偿价由李某惠、李某3根据面积比例分配。关于安置房屋部分,实际选购的回迁安置房面积为260平方米,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存在50.5平方米溢出部分,法院综合考虑此情况,酌情确定应属于李某恵所享有的79.38平方米建筑面积可获安置面积98.5平方米,李某2所享有的40.37平方米建筑面积可获安置面积50平方米,李某3所享有73.88平方米建筑面积可获安置面积91.5平方米,李某4所享有的15.87平方米建筑面积可获安置面积20平方米。
【简要评析】
本案还涉及遗嘱、赠与等问题,出于篇幅的考虑,本文没有录入。本案主要是涉及一个裁判规则,即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结合本案判决可以看到,对于此类请求,法院是结合相关的规定不予支持的(该规定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与、亲属间无偿帮扶抑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本案中,法院注意到这些情形并进行了酌情处理。
【笔者建议】
关于宅基地上翻建时出资过的继承人,更多的是出于帮助父母翻建,改善父母的生活条件,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属于赡养的范畴。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该规定进行明确是有法理依据。但因翻建投资较大,因此,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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