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宅基地房屋权利纠纷解析及实务案例

宅基地房屋权利纠纷解析及实务案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4号院系祖宅,刘某4、王某结婚后与刘某5夫妇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或单独对院内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形成拆迁前的院落房屋状况。根据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宅基地房屋权利纠纷解析及实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5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刘某1、刘某4、刘某2、刘某3四名子女。刘某5于2017年10月12日去世。

刘某5名下原有宅基地院落一处即4号院,2010年4号院落及房屋被拆迁,在拆迁时4号院内有北房4间(112.88平方米)、北房南侧棚子搭建房屋4间(36.52平方米)、东房4间(71平方米)、西房5间(4大间1小间共计70.4平方米)、东西房之间南北朝向2排房屋,每排各2间(共75.24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366.04平方米。关于建房情况,李某等四人主张北房4间系老房,由刘某5、李某夫妇于1980年建成,于1989年又翻盖一次,东房亦是刘某5、李某于2004年翻建,其他房屋不否认刘某4、王某的参与,但当时刘某5、李某也在场;刘某4、王某主张二人及刘某5、李某于1980年共同翻建北房4间、东房2间,于1989年共同翻建北房4间、西房2间,之后房屋的翻建、扩建、装修均系由刘某4、王某二人所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继承法律关系明确,诉争拆迁利益来源于拆迁前的4号院,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家庭成员对4号院房屋的贡献,对此各方应负相应举证责任。需要指出,在本案中,4号院已被拆迁,转化为包括回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在内的拆迁利益,分家析产法律关系与继承法律关系无法严格区分,需要一并协调处理;还需指出,4号院被拆迁,院内房屋已被拆除,无论是共同居住事实,还是建房事实,因经过多年,大量证据已湮灭,法院仅能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材料,以及法院所调取证据材料,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双方当事人主张进行判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户籍情况、证人证言及所提交各类证据材料,法院认定拆迁前4号院中北房4间,东房3间和西房2间系刘某5、李某、刘某4、王某之共同财产;4号院内剩余房屋由刘某4、王某共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诉争利益包括4号院拆迁利益、承包地地上物补偿及奖励、存款、股权,上述财产系在刘某5、李某、刘某4、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取得,故应当按照先析产后继承的思路处理。结合诉辩双方意见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按照财产类别分项认定分割。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4号院系祖宅,刘某4、王某结婚后与刘某5夫妇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或单独对院内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形成拆迁前的院落房屋状况。刘某4、王某在本案审理中虽主张刘某5、李某夫妇在拆迁前已将院落及房屋中属于二人所有部分赠予刘某4,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案《产权变更证明》并非刘某5、李某夫妇本人签字,且李某明确主张对4号院拆迁利益进行析产继承,故法院对刘某4、王某上述意见不予采纳。4号院拆迁所得拆迁利益,应当在对拆迁前的房屋依法析产基础上,按照相关拆迁政策及继承法规定予以分配。

关于区位补偿,根据相关规定,区位补偿系针对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货币补偿,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房屋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刘某4婚后与父母在4号院内共同生活未另批宅基地;4号院内户籍人口为刘某5、李某、刘某4,在案《入户调查明细表》亦显示三人为在册人口;王某虽在院内生活并建房,但因其户口已于1979年2月11日迁出4号院,在拆迁时亦非户内在册人口,故上述区位补偿应由刘某5、李某、刘某4三人均等分配。(www.daowen.com)

关于房屋重置成新补偿,根据当事人在本案审理中的陈述,4号院在1980年第一次建设之前原有北房3间、北房东西各有耳房1间、西房旧碎砖房和门道各1间、东房杂物房1间;在拆迁前翻建、扩建形成了北房4间、西房4间(含1间门道)、东房3间、北侧大厅、南侧大厅、过道封顶、锅炉房厕所。上述房屋翻建、扩建系在刘某4、王某结婚后与刘某5夫妇共同生活期间发生,双方当事人对于翻扩建出资出力情况各执一词。根据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与、亲属间无偿帮扶抑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综合4号院原有房屋及翻建扩建情况、翻建扩建时当事人年龄及共同生活情况,本院根据上述规定酌予认定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2间系刘某5、李某夫妇共同财产,剩余房屋系刘某4、王某夫妇共同财产,一审判决对上述房屋认定与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简要评析】

目前北京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为: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予、亲属间无偿帮扶抑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

本案中涉及其他财产的分配,基于本书的重点系宅基地,因此摘取了涉及宅基地的部分。一、二审法院基于争议的重点即4号院的翻扩建,进行了论述,一审法院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双方当事人主张进行判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二审法院基于将区位补偿与房屋重置成新价进行分开论述,纠正了一审对上述房屋认定的错误。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对被继承人的宅基地进行翻扩建后如何处理的案例,目前看,北京市范围内处理原则为:先析产,析产后根据各自的份额进行继承分配。

【笔者建议】

农村的风俗习惯中,接替父母一方去单位上班的,多数都不再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而跟父母生活的子女,基本上在村里务农或就近打工。因此形成了宅基地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情形。随着人口的增加出现房屋不够的情况下,又会在宅基地上翻建或扩建房屋。父母去世后,接替父母一方当工人的子女,因宅基地拆迁利益的增加,会发起法定继承之诉,进而形成类似本案的诉讼。各级法院的实务操作中,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一般会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进行。建议老人们生前找专业的律师代书遗嘱,以避免身后孩子们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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