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春与张某茹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长子刘某1、次子刘小某(刘晓某)、长女刘某清、次女刘某2。刘某春去世后于2004年4月9日注销户口,张某茹去世后于2011年1月4日注销户口。刘小某与刘晓某系同一人。刘小某(刘晓某)与许某荣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刘某,后更名为王某。刘小某(刘晓某)于1996年1月31日去世,许某荣于1994年6月4日去世。刘某清与刘某3系夫妻关系,生育二子,长子刘某4,次子刘某5。刘某清于2015年9月6日去世。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东前营村××号院落(以下简称××号院)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东前营村32号院落(以下简称32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某茹名下,××号院内现有北房5间,32号院内现有北房4间。
被告刘某1提交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东前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村民建房申请表1份,欲证明××号院落内北房5间系其2007年出资翻建。被告刘某1系该村农民,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
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2称被继承人张某茹在世时,冬天由其将张某茹接至自己住处照顾,被告刘某1称平时张某茹与其一家共同在东前营村生活。被告刘某3、刘某4、刘某5亦表示其一家人对张某茹尽到了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刘某春与张某茹的遗产,刘小某(刘晓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清系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均有继承权。刘小某(刘晓某)先于刘某春、张某茹去世,其继承权由其子即原告王某享有。刘某清的继承份额,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即由被告刘某3、刘某4、刘某5享有。
根据××号院及32号院房屋及院落的坐落位置,对于××号院内北房5间作出如下认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被告刘某1系东前营村农民,一直在××号院内居住,且在本村内未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其他宅基地。其次,继承过程中,除继承人协商确定各自的遗产份额外,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考量因素确定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因此,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如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经过继承人协商并同意据此确定各自的遗产份额外,并不能影响依法应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的份额划分。被告刘某1与被告李某翻建××号院内房屋时,被继承人张某茹尚在世,且翻建前后张某茹与其他继承人亦未提出异议。考虑到被告刘某1、李某系该村农民户口,其对于涉案房屋的贡献以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事实,对于涉案的××号院及32号院的分割应综合考虑。本院认定××号院内北房5间中,自东向西第1、2、3间北房为被告刘某1、李某的共同财产,归二人所有,自东向西第4、5间北房为刘某春与张某茹的遗产,由被告刘某1继承所有。
对于××号院内房屋,本院结合查明事实,考虑被告刘某2对于被继承人尽到的扶养义务较多,故本院对于32号院内北房4间作出如下分割:32号院内北房自西向东第1间北房由被告刘某3、刘某4、刘某5共同继承所有,自西向东第2间北房由原告王某继承所有,自西向东第3、4间北房由被告刘某2继承所有。××号院内自东向西第4、5间北房由刘某1继承。(www.daowen.com)
【简要评析】
本案继承的宅基地房屋中,涉及两个比较核心的法律问题,其一就是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一起生活的子女在其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归谁享有的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中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
其二,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如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如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经过继承人协商并同意据此确定各自的遗产份额外,并不能影响依法应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的份额划分。据此,法院对该宅基地院落前院中北房5间,作出了3间系刘某1夫妻所有,剩下2间为遗产的判决。
此外,本案的判决,遵循了有利于居住的原则,即××院5间房屋中有3间给了刘某1,剩下的2间在遗产继承时一并判给刘某1,使其院落成为一个整体使用。32号院的4间,给了其他的几位法定继承人。
【笔者建议】
本案非常典型,即儿子与父母住在一起,宅基地确权时将宅基地登记在父母的名下。其他子女要么分家单过,要么出嫁到其他地区。父母在世时,与父母一起居住的儿子儿媳出资翻扩建了居住的房屋,但均以父母的名义进行翻扩建。父母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其他子女要求继承财产。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因此法院注意到这些问题,先进行了析产,即与父母一直生活的儿子儿媳翻扩建5间时是主要出资方,确定该5间中的3间归儿子夫妻所有。
考虑到目前宅基地院落拆迁利益巨大,而许多老年人不想得罪任何子女,不愿意找邻居或村领导代书遗嘱,怕传出去后子女们反目。因此,有这种担心的老年人,可以考虑找律师进行遗嘱见证,让律师事务所作为遗产分配的执行人,以避免在世时发生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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