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是顺义区某镇地区某村村民,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地区某村某街某号宅院系其所有。被告何某系外埠村民,现居住在顺义区某镇某村。双方于2008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
2012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遗赠抚养(应为扶养)协议》.在该协议中载明:因甲方(孙某)年老,无子女,无配偶,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乙方(何某)照顾。经双方约定,愿意签订遗赠抚养(扶养)协议,并请北京市顺义区某镇地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作证,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1.甲方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地区某村某街某号宅基地上的四间正房及宅院(房屋及宅院共计440平方米)全部赠与乙方。乙方在甲方去世后即接受上述全部财产。2.乙方保证继续悉心照顾甲方,让老人安度晚年。在甲方去世之前,乙方保证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甲方去世后由乙方负责送终安葬。3.如果抚养(扶养)人有虐待行为,遗赠人可以解除此遗赠抚养(扶养)协议。4.如果遗赠人把上述房产又处置给他人,构成对此遗赠抚养(扶养)协议的违反,遗赠人的处置行为无效。5.甲、乙双方应信守承诺,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的权利义务,永不反悔。6.双方指定北京市顺义区某镇地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见证本协议书的履行。
另,何某经孙某同意,于2013年3月份开始,出资将涉案宅院内原有的四间正房拆除,将该宅院分为前后两个院落,在前院落内新建了正房三间、南倒座三间,后院落内新建了正房六间、厢房三间。
【法院判决】
孙某与何某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所针对的赠与标的物系宅基地院落,而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依照有关规定村民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因此本案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权利,孙某与何某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赠与房屋及院落的同时,根据我国农村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必然也同时处分了该房屋及院落所占有的宅基地,此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孙某与何某所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属无效,而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简要评析】(www.daowen.com)
目前北京法院的裁判规则为: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法院的判决无可指责,因为根据目前房地一体的情况下,宅基地是只有本村的村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即使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无权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遗赠给自己认可的外村人。因此,法院判决本案的宅基地《遗赠扶养协议》自始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笔者建议】
考虑到农村的孤寡老人越来越多,面临着自身养老的问题,如果本村无人愿意养老,会导致许多老人的生活出现问题。虽然随着社会福利待遇的提高,农村老人可以选择的养老地方也越来越多,但毕竟,如果有年轻人愿意扶养老人,老人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也是尊重权利人意愿、符合公平原则。随着全国宅基地33个城市试点的推进,相信涉及宅基地房屋的《遗赠扶养协议》会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并得到法律的认可。
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各方当事人一定要搞清楚扶养人是否有资格取得相关财产,不然一旦发生纠纷,扶养人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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