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吕某芳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即吕某1、吕某2、吕某3。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某号院内有正房5间、东西厢房各3间,其中正房5间及西厢房3间系吕某芳与王某出资所建,关于东厢房3间,王某陈述系吕某2结婚时所建,吕某2对此表示认可,但吕某1称其当时也有出资。
吕某1提交了一份遗嘱,该遗嘱立遗嘱人处有吕某芳、王某签名,其中吕某芳签名上盖有吕某芳的印章,王某名上摁有手印,时间为2011年4月16日,有三个证明人签字摁手印,时间为2011年5月1日。该遗嘱系由崔某文代书的,但没有代书人签字,崔某文陈述其在当日书写该遗嘱时有其爱人殷某珍以及吕某芳、王某共四人在场,当时书写完毕后,吕某芳、王某均未在该遗嘱上签字。关于继承问题,经本院释明,吕某1坚持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吕某芳的遗产。
【法院判决】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吕某1所出示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在此情形下,该遗嘱应属无效,现吕某1坚持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吕某芳的遗产,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www.daowen.com)
【简要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法可以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作者建议】
本案系由邻居代书的遗嘱,据笔者的当事人吕某2陈述,其父亲会写字,并且有相当的文化,该份遗嘱由邻居代书,本身就让人怀疑。在该份遗嘱中,代书人与遗嘱人均未签字,而且日期不一致,很难让法院认定为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目前法院在审理继承类纠纷时,对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极为严格,因此,并不是随便一人就能写好遗嘱,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件,需要由专业的律师进行指导。为了避免纠纷,建议老人们在专业的律师指导下进行自书遗嘱或找人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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