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丧偶儿媳多分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与法律实务

丧偶儿媳多分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与法律实务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被告王某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的问题。关于被告王某主张涉案房屋有其再婚配偶陈某林的份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穆某1及被告穆某2系赵某芹的继承人,二人有权继承赵某芹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且在赵某生去世后王某将涉案房屋修缮翻建,同时考虑到双方居住条件及生活状况,本院对遗产分割予以酌情确定。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某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因此应当多分财产。

丧偶儿媳多分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与法律实务

【案情简介】

赵某元和刘某系夫妻关系,赵某元于2001年2月21日去世,刘某于2014年5月21日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二人之前去世。二人生前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子赵某1、次子赵某生、长女赵某芹、二女赵某5、三女赵某4。赵某生于1999年2月17日去世,被告王某与赵某生系夫妻关系,生育儿子即被告赵某2和被告赵某3。赵某芹于2016年10月29日去世,赵某芹与被告穆某1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即被告穆某2。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任庄村×号有院落一处(以下简称×号院),该院落所处土地登记在两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登记为赵某元(东侧)和赵某生(西侧)。两块土地相邻,面积均为204.4平方米。原、被告诉争的房屋范围为×号院内北排正房五间(平均坐落于赵某元及赵某生名下的宅基地,各两间半),东厢房三间(坐落于赵某元名下宅基地),西厢房三间(坐落于赵某生名下宅基地)。

对于上述房屋的建设情况,其中关于北排正房五间,原告赵某1及被告穆某2、赵某5、穆某1、赵某4主张最早系赵某元与刘某所建,1996年由赵某元与刘某翻建,并且子女均出资出力;被告王某、赵某2、赵某3主张最早系赵某元与刘某所建,1998年7月,因赵某生患有重病,其所在单位为解决其后顾之忧,由其单位将北排正房五间翻建,而被告赵某4、赵某5给的钱是因赵某生治病借的钱,并非用于建房,并提供了单位经手人出具的证明及账目明细予以证明。其中关于东厢房三间,原告赵某1及被告穆某2、赵某5、穆某1、赵某4主张系赵某元与刘某于1996年翻建正房五间时新建的;被告王某、赵某2、赵某3主张系由赵某生生前所在单位于1998年7月新建。其中关于西厢房三间,原告赵某1及被告穆某2、赵某5、穆某1、赵某4主张西厢房最早系两间,系赵某元与刘某所建;被告王某、赵某2、赵某3主张原西厢房两间系赵某生与王某于1984年所建,于1998年将两间西厢房翻建成三间石棉瓦的棚子,于2005年将三间棚子拆除建为三间西厢房。另,被告王某还主张诉争房屋有其再婚配偶陈某林的份额。

关于被告王某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称赵某元和刘某生前居住在×号院,与王某家一同居住,住在东大屋。其他当事人也主张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赵某元、刘某去世后,×号院一直由被告王某一家居住使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特别是涉案院落宅基地的登记情况,确认×号院内正房五间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及东厢房三间系赵某元与刘某的共同财产,正房五间二分之一的份额及西厢房三间系赵某生与王某的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赵某2、赵某3主张1998年7月赵某生所在单位为解决赵某生的后顾之忧,将×号院正房五间翻建,新建东厢房三间,故赵某元与刘某的份额已经灭失,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后顾之忧,不仅指配偶、子女,父母更应该是赵某生的后顾之忧,赵某生生前所在单位为其父母翻建、新建房屋,并不能使其父母的份额灭失,相反这仍然应属于其父母的房屋。故被告王某、赵某2、赵某3主张×号院内房屋系王某与赵某生的夫妻财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王某主张涉案房屋有其再婚配偶陈某林的份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原告赵某1、被告赵某4、被告赵某5、赵某生、赵某芹均为赵某元和刘某的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赵某2及被告赵某3,其二人父亲赵某生在赵某元和刘某之前去世,因此被告赵某2及被告赵某3代位继承其父亲赵某生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告穆某1及被告穆某2系赵某芹的继承人,二人有权继承赵某芹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被告王某系赵某元及刘某的丧偶儿媳,在被继承人生前与被继承人一同居住,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分割。另外,刘某在赵某元之后去世,因此,刘某是赵某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赵某生在赵某元和刘某之前去世,因此赵某元和刘某与被告王某、被告赵某2、被告赵某3一同为赵某生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www.daowen.com)

本案中赵某生夫妇生前一直在涉案院落居住,被告王某一家必然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对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进行照料,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并且在赵某生去世后王某将涉案房屋修缮翻建,同时考虑到双方居住条件及生活状况,本院对遗产分割予以酌情确定。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任庄村×号院北排正房五间中东数第一间及东厢房南数第一、二间由原告赵某1、被告赵某4、被告赵某5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穆某1、被告穆某2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北排正房五间中东数第二间由被告赵某2所有,北排正房五间中东数第三间由被告赵某3所有,北排正房五间中正房东数第四、五间及西厢房三间、东厢房南数第三间由被告王某所有。

【简要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某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因此应当多分财产。

【笔者建议】

本案从案情看并不复杂,笔者关注的并非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认定以及丧偶儿媳多分遗产的问题,笔者在接触许多涉及农村宅基地继承案件中,或多或少的,在众多兄弟姐妹中,丧偶儿媳的地位极为尴尬,被排挤出继承人之列。但事实上,他们才真正起到了照顾老人的主要作用。

因此,建议老人在生前对身后事进行处理,避免死后子女们为争财产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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