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0年11月4日,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为了家庭永久和睦相处,经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刘某丙弟兄四人协商,对家中财产及赡养二位老人达成协议如下:一、刘某丁分得砖瓦房五间(东),刘某乙分得砖瓦房五间(西),刘某丙分得土房四间;二、刘某丁、刘某乙二人在1992年春节前各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共计三千元;三、刘某丙应得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整,刘某甲应得人民币七百五十元整,用以补偿房屋分配的不足部分;四、西院墙由刘某乙负责修建后产权归刘某丁所有;五、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刘某丙各出人民币二百元整作为妹妹刘某戊结婚之用。此外协议还约定了赡养父母的相关内容。1994年左右,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再次签订协议,内容为:一、东边五间房归刘某丙所有;二、西边五间房归刘某甲、刘某丁所有,老人在时归老人用,老人不在时归刘某甲、刘某丁所有;三、南边老房归刘某乙所有。此外协议还约定了赡养老人事宜。2010年9月7日,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再次签订协议,内容为:现有五间老房,东临刘某丙、西邻冯某某,东边两间半归刘某甲所有,西边两间半归刘某丁所有,因刘某丁需要在五间房的院中建房,经协商刘某丁同意主动、自愿放弃西边两间半的继承权,后边五间房归刘某甲所有。在刘某丙房西、刘某丁房东最少留2米胡同,南北一样,永远归刘某甲使用,如果将来拆迁,胡同面积归刘某丁所有。现有老房共十间,东边五间归刘某丙所有,西边五间归刘某甲所有。在刘某甲房前4米以外刘某丁建房,在刘某甲房前4米以外归刘某丁所有。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三份协议签订时,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均在场并在协议上签字,其父母刘某某、高某某均在场并同意协议内容。
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均称其实际履行的是1994年的协议,均认可三份分家协议所提及的“西边五间”就是××号院内的正房5间,现该房由高某某居住。
另查,高某某、刘某某还有一女刘某戊,××号院内建房时尚未成年。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于1990年、1994年左右、2010年签订的三份分家协议,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协议时其父母刘某某、高某某在场并同意协议,故三份协议均为有效。根据1994年的协议,并结合2010年协议内容可知,刘某甲分得××号院内正房五间中的东边两间半,现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均认可实际履行了该协议,故刘某甲取得了××号院内正房五间中东边两间半的所有权。现刘某甲要求确认××号院内正房五间中东边两间半归其所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简要评析】(www.daowen.com)
许多所有权确认之诉案件,都是基于分家析产而衍生出来的诉讼。很多案件中,也是以分家析产纠纷为案由进行诉讼,但诉讼请求无外乎就是要求确认房屋几间归谁所有,分家析产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本案系典型的由分家析产协议而衍生出来的所有权确认之诉。
【笔者建议】
所有权确认之诉与分家析产之诉,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所区别,所有权确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要证明诉争的房屋存在、还要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但在现实中,许多房屋灭失了,重新翻建了房屋。那么翻建行为需要举证。
而分家析产之诉,只需要举证分家析产协议真实存在,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即可,不涉及房屋的举证。因此相对而言较容易举证。
因此,即使相同的案例,相同的诉求,根据举证难度的大小也是需要选择不同的案由及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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