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对小产权房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定义及规范,类似的管理均见于相应的国务院及其部门的规章或决定。
2007年12月,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要求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7月,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2009年8月,国土部制定《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2010年1月,国土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www.daowen.com)
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没有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
2013年11月22日,国土部、住建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由国土、住建两部委联合推进的小产权房整治只是针对正在建设、正在销售——也就是近两年新增的小产权房,而对于更多的早已有居民入住的“存量”小产权房,由于历史情况复杂,有关部门将会区分不同的情况分类研究、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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